申请人:唐某群,女,汉族,1994年6月30日生,身份证号码:51130630XXXX,住四川省南充市,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吴某,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211281210XXXX,住四川省南充市,电话号码: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吴某支付申请人唐某群补偿款103000元,大写:壹拾万零叁仟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共计:103800元 。
2、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吴某从2022年1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照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息支付给申请人唐某群迟延履行金。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吴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唐某群与被申请人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调解,调解具体内容为“一、经双方确认被告吴某尚欠原告唐某群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补偿款每月6000元,合计72000元。从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补偿款每月6000元,合计36000元。以上补偿款总计108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吴某未按时履行。因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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