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2月8日,身份证号码513000208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被告:肖某鹏,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8月10日,身份证号码513081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子肖某易跟随被告生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初中同学, 2013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0月1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肖某易。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和,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互相不信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通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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