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某凤,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3月27日,身份证号码51300327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被告:黄某胜,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3月11日,身份证号码51300311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位于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东湖路欣源美寓房屋(证书编号:00054XXX)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2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县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对原告不关心,不干家务活,原被告因感情不好,从2021年2月分居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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