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游某书,男,汉族,1966年8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808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郑某方,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2610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电话号码: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郑某方支付申请人游某书劳务报酬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案件受理费925元,共计:45925元 。
2、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郑某方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照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息支付给申请人唐红群迟延履行金。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郑某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游某书与被申请人郑某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具体内容为“被告郑某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游某书劳务报酬4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郑某方负担。”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郑某方未按时履行。因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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