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漯河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025,漯河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漯河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二、漯河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办理流程
1、受理:由省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受理;
2、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决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送达: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送达至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二、漯河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流程怎么走
一、漯河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的流程怎么走
1、申请受理,材料齐全受理。
2、审查与决定,专家评审,出具鉴定结论。
3、颁证与送达,送达《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
二、漯河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的办理条件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三、漯河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办理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漯河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要办多久
一、漯河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理的时间需要多久
漯河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理的时间需要30个工作日。
二、漯河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受理。
2、审查与决定,对照国家标准,对专家组提出的鉴定结论建议进行复核。签批鉴定结论。
3、颁证与送达,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三、漯河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理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商丘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商丘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商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材料齐全受理。
2、审查与决定,专家评审,出具鉴定结论。
3、颁证与送达,送达《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
五、漯河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什么时间办
一:漯河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什么时间办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10;冬季: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漯河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服务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服务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提交材料齐全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签发《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组织体检:根据规定选取鉴定专家,组织申请人员现场体检。
四、组织评审:根据规定选取鉴定专家,结合申请人提供材料及现场体检结果,确定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五、结论送达:向申请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漯河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六、漯河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漯河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受理条件有哪些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漯河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原始住院病历
3、被鉴定人身份证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5、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三、漯河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办理流程
1、受理:由省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受理;
2、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决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送达: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送达至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四、漯河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办理的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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