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建筑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任然

今天用一个曾经代理过的,某建材公司与某国有建设集团之间的《混凝土供应合同》纠纷案例,来为大家讲解:“背靠背”条款效力与付款义务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

原告(分包方)‌:某建材公司(主营混凝土供应)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

被告(总包方)‌:某国有建设集团(总承包市政工程项目)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被告承揽某市政工程后,与原告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1.2万立方米,总价480万元,付款条件为“业主支付工程款后30日内支付”。截至2024年9月,原告已全额供货且验收合格,但被告以“业主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拖欠货款。

原告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8条,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及利息。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80万元及利息(按LPR计算,自应付日起算);

2、确认“背靠背”付款条款无效;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护意见‌

1、合同明确约定“业主付款后支付”,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原告作为商事主体签约时应知风险,无权主张条款无效;

3、业主工程款争议仍在仲裁,付款条件未成就。

案件争议焦点‌

1、“背靠背”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

2、被告能否以业主未付款为由对抗付款义务?

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否适用于本案?

法官观点

1、条款性质认定‌:被告提供的合同文本中“背靠背”条款未作显著提示,且未举证说明原告签约时知晓业主付款风险。该条款将付款风险完全转嫁原告,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8条“不得以审计、验收等非合同约定条件拖延付款”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付款义务的独立性‌: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且验收合格,被告付款义务不因第三方(业主)行为受阻(《民法典》第465条);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供货后12个月)促成业主付款,视为怠于行使权利,不得主张条件未成就。

3、条例的适用性‌:被告作为大型企业,采购行为直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2条;拖欠货款超过60日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LPR支付利息(条例第15条)。

判决结果‌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80万元及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对中小微企业应对“背靠背”条款具有三重启示:

1、提供方需对风险条款(如付款条件)作显著提示并说明,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中小微企业签约时可要求单独签署《风险告知确认书》,固化对方知情证据。

2、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抗“背靠背”条款,主张付款义务独立性,及时固定履约证据(如验收单、催款函),证明己方义务已履行完毕。

3、主张条款无效时,同步提出“显失公平”“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多重理由,对大型企业可申请财产保全,迫使其优先解决中小企业欠款。

中小微企业在签约时,可要求添加“最迟付款期限”条款(如“无论业主是否付款,总包方应自验收合格日起180日内支付”),以平衡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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