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合同纠纷三
在工程保理业务中,因涉及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工程债权的受让人(即保理商)等诸多主体,导致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恰恰在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冲突亦极易发生,又将如何化解。现结合典型案例,将实践形成的经验总结如下:
第一,对保理商而言,工程保理业务中不是从承包人处受让工程价款债权,再向承包人支付保理融资款这么简单,实际存在诸多不确定的风险,比如债权转让的标的是工程价款本金还是建设工程本身、对工程的价款能否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否及于工程依赖的土地使用权、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否及于价款利息以及如何平衡保理商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价款的利益等等。因此,保理商在叙作工程保理业务时,不仅要充分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还要审查关于建设工程的相应的一系列施工作业、工程质量还有价款结算等等,预先评估建设工程中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对发包人而言,即便工程债权由承包人转让到保理商,但终不能免除发包人的清偿责任。在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受让工程债权,向承包人提供保理融资,并通知发包人,债权转让对发包人产生法律效力。在保理融资期限届满后,保理商根据有追索权保理赋予的双重请求权,可以向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行使应收账款清偿的权利。这里注意,根据商业保理行业做法,发包人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在不能填补保理商的保理债权时,保理商还可以向承包人主张相应的责任。因此,发包人要厘清工程保理业务的各层法律关系。
第三,对承包人而言,不仅是发包人的工程债权人,也是实际施工人的工程债务人,承包人是否有权转让工程债权,实务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工程债权最终归属于实际施工人,承包人无权处分该工程债权,保理商亦不得取得该工程债权;有的观点认为,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工程债权的基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承包人完工后,即成为工程债权的权利人,当然可以处分。本案通过运用善意取得的原理解决了保理商取得工程债权的问题,但仍没有解决实际施工人对工程债权的影响。因此,建议承包人要特别注意。
第四,对实际施工人而言,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这也并是否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在工程保理业务中,承包人通过转让工程债权,可以获得保理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断裂的难题,帮助实际施工人收回工程款,这对实际施工人有利。同样地,在工程债权转让后,法律不当然否定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行使权利的可能。因此,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不当然会受债权转让而受损。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问题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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