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合同纠纷二
上述案例中的争议焦点,法院的主要判决:
第一,乙公司确认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乙公司向丙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表明其在知晓丙公司受让上述债权时未就债权归属提出任何异议,并且盖章确认了其与甲公司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确认甲公司已经履行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全部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中,甲公司的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乙公司在接受债权转让通知时对甲公司享有相关应收账款债权予以确认。
第二,甲公司已处分工程款,丙公司是实际权利人。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发包人仍应先就其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价款进行清算,在清算合同价款后仍有未付款项,才向挂靠人直接履行。本案中,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乙公司时,乙公司确认了债权的存在,故相应债权即已经由甲公司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已经就相应的工程款作出了处分,实际权利人已经转变为丙公司,故该部分已经由甲公司转让并发生权利变更的工程价款,不应认定为丙公司欠付甲公司的工程价款。
第三,丙公司依据善意取得该应收账款债权。即便甲公司无权处分案涉债权,丙公司亦善意取得债权。一是汤某并无证据证明丙公司在保理业务发生时明知汤某系挂靠人。二是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丙公司已就应收账款的权利状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三是丙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已经支付相应对价,债权转让的事实亦通知应收账款债权的债务人乙公司,且就该应收账款的转让在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问题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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