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在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发现了因优先受偿权而产生的“阴阳合同”现象,对该类案件审理与执行分配均造成严重影响,亟待引起重视。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司法实务中相关问题处理与解决有所助益。
从以往司法实践看,阴阳合同常见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及二手房买卖领域。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签订阴阳合同主要目的是意图逃避政府管理,而在二手房买卖活动中,签订阴阳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偷逃税款。2018年中,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以偷逃税的问题,亦引发了社会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随之而来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的整顿也表明其并非仅仅是个案和偶发现象。
在处理房地产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时,我发现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有因优先受偿权而产生阴阳合同的现象,甚至发现不同地域的人或企业,在利用阴阳合同以保护自己利益时手段高度一致。可以说,阴阳合同利用了法律规则的相关漏洞,与相关行业的潜规则息息相关、互为表里。
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的阴阳合同均形成于向他人融资借贷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与出借方之间,实际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且利率一般均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性质上属于高利贷。
阴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出于掩人耳目和隐藏真实意图,书面合同一般仅由出借方单独保管,不对外公示。在房地产项目市场状况良好、销售顺利、开发商还本付息能力较强的情况下,出借方一般不会启动诉讼程序,以避免其高利贷行为受到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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