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中的“阴阳合同”之下如何保护优先受偿权(四),房屋阴阳合同纠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春

对于阴阳合同的受害方来说,目前仍缺乏有效救济途径来维护权益。房地产纠纷中的阴阳合同双方早已恶意串通,情节已经捏好并保持一致,导致传统印证方法已无济于事。

房屋网签虽然不产生物权上的效力,但目前对网签房地产的直接执行仍缺乏法律依据。在出借方单独保管借款合同但拒绝承认民间借贷关系,且不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阴阳合同的受害方难以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证明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并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纵使提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也难以直接证明资金为借贷资金而非买房款。

房地产领域阴阳合同的出现,对合法民事权益主体的利益造成侵犯,破坏社会诚信。同时,由于开发商与出借方在阳合同订立时,利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缺失,利用网签制度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阳合同进行备案,故无论阴阳合同目的最终实现与否,均损害了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如房地产项目开发商能够还本付息,阴阳合同也未被发现,则其可能会在其他房地产项目中继续利用这一方式,最终衍变为行业潜规则。在司法领域房地产纠纷中,阴阳合同不仅严重损害第三方当事人利益,而且也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增加难度,浪费了本来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以至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

房地产纠纷案件中,阴阳合同的实质是出借方滥用法律规定,将自己的普通债权凌驾于法律原本所应保护的优先债权之上,意图使法律适用背离立法初衷。

虽然目前关于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数量较多,由于但出台时间较早,很多规定已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立法机关需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领域的立法,以法律法规形式统一行业监管制度,明确赋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以监管职责。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到房地产纠纷案件中优先债权的实现存在种种问题,不断地通过司法解释来扩大对房地产纠纷中优先债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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