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程序中建立以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为主的规制制度。法官在房地产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可能存在阴阳合同时应加大审查力度,特别要注重对间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必要时应传唤开发商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并对其银行流水、会计账目、是否有还本付息行为,以及是否有民间借贷关联案件等事项进行调查,综合判断其未经司法审查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背后是否存在民间借贷行为。如间接证据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表明房屋买卖关系背后的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则应及时引导建筑工程承包人及抵押权人等利益受损方,针对房屋买卖合同及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纳入执转破程序处理。现有的执行程序建立在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基础之上,贯彻普通债权“先到先得”的清偿原则。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在执行程序中仍贯彻“先到先得”的清偿原则,则容易激化各方矛盾,因此执行法官应及时引导当事人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进行处理。
具体到房地纠纷案件执行,无论哪一方权利人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其标的大小相对于整个房地产项目而言都是部分的,执行处理也只能针对部分房地产进行处置,如此并不利于阴阳合同的审查与发现。而破产程序是一次性清理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相较于执行程序对房地产项目的部分处理,破产程序中对项目的整体处置对各方权利主体而言更为公平。而且破产程序要求各权利人进行债权申报,在对房地产项目进行造价审计与对破产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账目进行查证后,足以排查出企业破产的具体原因,并能推断出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项目时是否引入高利贷资金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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