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中的“阴阳合同”之下如何保护优先受偿权(三),房屋阴阳合同纠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禹一颖

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利用高利贷进行融资,本身就可能由于高额付息导致项目进展不顺,使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入困境而给房屋购买者、建筑工程承包人等带来较大风险。这里可以用一个例子作为参考:

案例:

房地产开发商A在房地产项目中建设50套商品房,因市场不理想等原因项目停工,停工时成本为50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承包人B垫付了2000万元材料款及工人工资,银行C贷款1000万元,资金出借方D借贷200万元,资金出借方E借贷800万元,买房人F等10人购买10套房子预付了1000万的房款。

A在向E借款的时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20套房地产网签至E或E指定的人名下。

房地产项目停工后,A无力支付B的工程款及C的银行贷款以及D的借款被B、C、D起诉至法院。在进入执行程序后,B、C、D发现法院只能对20套房地产价值2000万元进行处置,而B与C的优先债权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D的债权因属于普通债权无法得到分配。

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资金出借方滥用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规定,将远超借款价值的房屋数目网签至自己名下,在执行或破产分配时,这一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到普通债权E的受偿,甚至对建筑工程承包人B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C的抵押权的实现也造成严重损害。对于其他正常购房的消费者F等人,也会由于房地产项目烂尾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及时交付房屋入住,而影响其对房屋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是合同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合同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我。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房地产阴阳合同 违法

房地产阴阳合同归哪个部门管

房地产买卖阴阳合同案的涉税分析

房产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房屋阴阳合同纠纷

房屋阴阳合同法院怎样判

房产交易阴阳合同纠纷

房地产阴阳合同如何处理

房地产阴阳合同归哪个部门管

房地产商阴阳合同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