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民事再审程序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施晓然

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民事再审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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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流程图

关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启动的裁判规则

(一)已生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时,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依职权再审

【案例来源】
案例名称:秦皇岛首某板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家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2)最高法民监7号

【争议点】
二审上诉人秦皇岛首某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某板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家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0)浙01民再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担保合同系首某板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担保合同对首某板材公司具有拘束力有所不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首先,家某公司与首某板材公司签订的案涉担保合同落款处仅有各方当事人公章,未有经办人员签字和落款时间。其次,案涉担保合同上加盖的首某板材公司骑缝章与落款处首某板材公司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作用亦不同,不能作为首某板材公司签订了案涉担保合同的证据。再次,家某公司在本案中提交首某板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锋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主张该复印件系案涉担保合同(2014年3月25日签订)所附。但在(2016)浙0103民初2676号案件中,家某公司亦将该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据提交,并主张该证据系与2011年10月25日的担保合同一同取得,家某公司的陈述存在矛盾。该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与案涉担保合同有关需进一步查明。综上,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应予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05条第2款、第213条规定,裁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且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符合民事诉讼的管辖恒定原则

【案例来源】
案例名称:阜阳某医院与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最高法民辖终9号

【争议点】
上诉人阜阳某医院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45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管辖权异议问题。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民事裁定中关于“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审理本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阜阳某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并无不当。阜阳某医院诉请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即使再审被申请人未提出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抗辩的,法院仍应当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过法定再审期限

【案例来源】
案例名称:江苏金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最高法民申4706号

【争议点】
再审被申请人未提出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抗辩的,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期限。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二审判决已于2016年9月6日作出并依法送达,至其2019年12月12日申请再审,早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六个月。江苏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由申请再审,则需审查其是否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从本案审理情况来看,金某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就包某成挂靠山某公司施工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提出抗辩,在一审法院对合同效力予以认定并作出判决后,亦未就此问题提出上诉,可见双方对合同效力问题并无异议。在案涉双方当事人未对此形成争议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的情形下,原审法院依照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并据以作出裁判并无不当。金某公司在足以了解知晓案涉事实的情况下在原审程序中怠于行使权利,却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又以发现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主张推翻原审生效判决,有违诚信,亦与程序效益价值不符。金某公司在超过法定期限后以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金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00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395条第2款规定,裁定驳回金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以与当事人自身权益无关的事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来源】
案例名称:福建省晋江市丽某傢俬有限公司与福建晋江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最高法民申1898号

【争议点】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丽某傢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某公司)称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一审法院未将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诉讼材料送达原审被告庄某某,致其缺席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丽某公司称原审法院对于庄某某的送达及缺席判决存在程序违法,但丽某公司与庄某某并非同一民事主体,庄某某没有就此提出异议。丽某公司的诉讼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丽某公司对庄某某的诉讼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丽某公司主张原审法院不应将抵押物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但该抵押物为李某某、庄某某名下的房产,该财产权属与丽某公司无关,原审法院认定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在抵押物担保范围之内,亦不损害主债务人丽某公司的权益,故丽某公司对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亦不具有再审利益。丽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未损害丽某公司在程序及实体上的权益。丽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00条第6项、第9项、第10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395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丽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对于新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案例来源】
案例名称:湖南宏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鑫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最高法民再144号

【争议点】
该案历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双方就湖南宏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公司)、湖南腾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应否向湖南鑫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腾退案涉房屋并赔偿损失以及损失如何计算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在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裁定抵偿其所欠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的债务,并已由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委托希尔得拍卖公司拍卖给宏某公司,该房屋的产权已登记至宏某公司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的规定,本案系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已废止)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鑫某公司、腾某公司不交付案涉房屋,继续占用经营,已侵害了宏某公司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中,鑫某公司直接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当然应承担侵权责任;腾某公司虽未直接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但在案涉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其不仅未将案涉房屋交付新所有权人,反而交给鑫某公司占有使用,且在诉讼过程中与鑫某公司共同提出抗辩,故其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在法院审理中,腾某公司主张宏某公司从2011年至今一直利用案涉房屋抵押向银行借款,并提交了案涉房屋2011年、2015年、2021年办理抵押贷款情况的证据。宏某公司是否利用案涉房屋抵押向银行借款,与本案争议无关,因此,对于腾某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法院应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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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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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及流程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无论以指令再审方式还是以提审方式裁定再审,标准应该是相同的,“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规定》划清了提审和指令再审的区分线,强调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提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也要以提审为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对符合指令再审的条件,但对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或是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以及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六种情形,《规定》排除了指令再审的适用,要求进行提审。

《规定》还依法从严界定了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标准,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规定》明确了凡有五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回重审: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规定》还强调,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并要求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

据了解,“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规定》是这一改革任务的阶段性成果,旨在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记者 罗书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6日

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 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第五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第七条 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构成另案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

第八条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审判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意味着什么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下列情形不得申请再审: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

(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五)再审判决、裁定;

(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裁定申请再审?

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三、民事申请再审应当在何时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四、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三)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五、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六、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原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

(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九条


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都有哪些方式?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及巡回法庭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八、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函原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隶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并提供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PDF文本),将上述两种格式的电子文本刻录在同一张光盘中,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改正。


九、涉外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没有特别规定?

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复印件,或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代表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法官见证下签署,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书。


十、民事案件再审条件的是什么?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一月

来源:唯法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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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立法意图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也称“本案”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

  网友咨询:

  民事诉讼当事人如何申请再审?

  王露律师解答: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王露律师补充: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王露律师简介

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王露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民间借贷等纠纷,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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