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房怎么处理,违章建房的查处属于哪个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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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房多少年后不算违建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本文作者:佟湘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城里人把日子叫生活,乡村人把生活叫日子,似乎是对同一种状态的不同说法。但无论是选择生活还是选择日子,住有所居都是最基本的民生之一,牵动人心。
随着经济条件的转好,建房可谓是农民的一大硬性需求,不少农民会在原有宅基地上或者耕地上建设一栋楼房。殊不知,农民在建房过程中会存在一些违规现象。
近年来,国家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明确提出“一户一宅”政策,同时还加大了对农村违建房屋的清理整治力度。此外,2020年7月国家还强力部署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行动,这意味着今后在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一经发现,基本都会被强制拆除。
那么,在农村建房,有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违建呢?
一、占用耕地建造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与第七十四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不得占用好地。对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9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中还将乱占耕地的罚款额由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修改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由此可知,在耕地上建设房屋是不合法的,一经查处很有可能会被强制拆除。
二、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众所周知,村委会、村民小组是农村建房的属地管理的主体单位,负有最直接的管理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并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同时还可以要求村民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因此,既不办理手续,也不向上级部门申请审批,就在耕地或者其他土地上私自建造的房屋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当然,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类似情况可另当别论。
三、超占、多占面积修建的房屋当然,在申请建房的过程中,村民不要以为拿到了规划许可和建房许可,获得了上级部门同意就万事大吉了。在建设房屋的具体过程中,村民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新《土地管理法》要求,农村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同时规定村民在建房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审批下来的宅基地面积进行建房,不得出现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等行为。
也就是说,超占面积的建房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一旦村民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其多占的部分属于违建。同时,多建的房屋还会面临被拆除且不予补偿的后果。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许多农村地区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一旦征地拆迁范围划定公示后,许多人经常会通过抢栽抢建的方式获取更高地补偿。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细化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根据条例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所以,遇到土地被征收,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耍小聪明,免得到头来偷鸡不成蚀把米。
五、非农村户口修建的房屋“羁鸟念旧林,池鱼思故渊。”目前,有些人厌倦了城市的嘈杂,愈发喜欢乡下的田园风情。许多人想法子到农村弄一块宅基地并建房养老。
殊不知,依照国家的政策要求,只有农村户口的居民才可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城市户口是不允许在农村建房的。因此,非农村户口的居民在农村建房也属于违规,相关部门也是有权利对违规建筑采取相应措施。
由此可见,如果出现以上五种情况,所建房屋都有可能被强制拆除。
行文至此,有些农民可能会问,已经在自家耕地里建好房屋该怎么办呢?按照国家要求,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后乱占耕地动工建房的,一律要从严整治,对占耕房屋予以拆除,对占用耕地实施复耕复绿。当然,各地要求不一致,具体情况可以关注所在区域的具体政策。
作为农民,人生中的全部苦乐,都在土地之上、都根在土地之中。或者说土地与劳作,是农民人生的一切苦乐之源。
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应该严守耕地红线,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零容忍” ,对于已造成乱占耕地建房事实的村民应全力配合政府落实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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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房举报电话是多少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持续释放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四川自然资源省厅日前公开通报6起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
一、自贡市富顺县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钢架棚案
2021年5月,某公司违法占用自贡市富顺县安溪镇仰天村2.64亩耕地建设钢架棚等。
2021年6月,富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及时拆除复耕。
同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占地修建的钢架棚等,土地已复耕。
二、乐山市马边县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搅拌站案
2022年3月,某公司违法占用乐山市马边县民主镇玛瑙村3.2亩耕地建设搅拌站。
2022年4月,马边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及时拆除复耕。
2022年5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占地修建的搅拌站,土地已复耕。
三、巴中市巴州区罗某违法占地建设搅拌站案
2021年11月,罗某违法占用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巾字村11.59亩耕地建设搅拌站。
2021年12月,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州分局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及时拆除复耕。
2022年5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占地修建的搅拌站,土地已复耕。
四、雅安市名山区某公司违法占地修建民宿案
2020年9月,某公司违法占用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解放村3.5亩耕地建设民宿。
同月,雅安市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及时拆除复耕。
2021年3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占地修建的民宿,土地已复耕。
五、广元市旺苍县某工厂违法占地建设办公房案
2022年5月,某工厂违法占用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狮子村0.69亩耕地建设办公房。
2022年7月,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及时拆除复耕。
2022年12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占地修建的办公房,土地已复耕。
六、绵阳市江油市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
2023年10月,某公司违法占用绵阳市江油市三合镇松林村2.18亩耕地建设厂房。
2024年1月,江油市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及时拆除复耕。
2024年6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占地修建的厂房,土地已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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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自然资源部获悉,今年5月~6月,全国有17个省(区、市)报送了地方主动发现的2020年7月份以后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典型案例42起,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在实地抽查时发现1起。经相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截至2021年7月7日,有40宗已整改到位,其他3宗正在整改中。近日,自然资源部对这43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开通报。
通报指出,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7月3日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以后违法占用耕地新建、扩建、续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均属“顶风违建”。
自然资源部强调,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自然资源部要求,要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危机意识,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坚决做到“零容忍”。同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好农村村民合理建房用地需求。
自然资源部通报的43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
1.天津市宁河区陈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0年9月,陈某违法占用宁河区东棘坨镇东白村约0.51亩耕地建设房屋。10月,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通过月度卫片发现该违法行为,并通报给区农业农村委依法处理。2021年4月,东棘坨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茂德源农业专业合作社违法占地建房案。2021年4月,茂德源农业专业合作社违法占用泽州县犁川镇崔河村0.42亩耕地建设房屋。泽州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抄告犁川镇政府。同月,该合作社自行拆除了房屋地基。目前,土地已复耕。
3.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任某违法占地建设练车场案。2021年4月,任某非法占用静乐县丰润镇泊水村1.17亩耕地建设练车场。丰润镇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发现该违法行为,并报静乐县纪委监委。同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4.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华电福新风电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彩钢结构办公用房案。2020年7月,华电福新山西定襄风电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定襄县南王乡眉音口村耕地2.99亩建设办公用房。2021年4月,定襄县自然资源局执法队在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目前,当事人已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5.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姜某违法占地建设库房案。2020年5月,姜某违法占用凤城市凤山街道张家村1.5亩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45亩)建设库房,2020年7月后继续违法建设。2021年2月,凤城市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报告凤城市政府。3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6.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凯隆驾校违法占地建设仓库案。2020年10月,凯隆驾校违法占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东关村3.47亩耕地建设仓库。11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目前,该驾校已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仓库,土地已复耕。
7.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0年5月,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敦化市11.25亩耕地建设房屋。2020年7月3日以后继续建设。2021年4月25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在实地抽查吉林省2020年第四季度遥感影像监测图斑时,责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进行整改。6月,州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8.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蒋某违法占地建设看护房案。2021年5月,蒋某违法占用宜兴市杨巷镇芳东村0.13亩耕地建设看护房。同月,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属地城管部门转办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限期改正,6月立案查处。目前,蒋某已自行拆除所建房屋,土地已复耕。
9.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扬州三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21年4月,扬州三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江都区浦头镇东元村曹家组耕地3.5亩建设厂房。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都分局浦头所在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制止,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拆除。目前,该处地上建筑物、水泥地坪等已由浦头镇政府组织拆除,并恢复种植。
10.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谢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1年3月,谢某违法占用清流县长校镇0.14亩耕地建设房屋。4月,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同月,长校镇政府联合相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1.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安晟煤矿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20年12月,安晟煤矿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新罗区岩山镇莱山村0.15亩耕地建设厂房。同月,龙岩市自然资源局新罗土地分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及时制止。2021年2月,龙岩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市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下达执法监管函,要求新罗区查处整改到位。4月,岩山镇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2.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吉旺农业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铁皮房案。2020年10月,吉旺农业公司违法占用蕉城区赤溪镇夏村0.41亩耕地建设彩钢瓦搭盖的铁皮房。同月,蕉城区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2021年4月,赤溪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目前,赤溪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13.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华光机械厂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20年12月,华光机械厂违法占用福安市城阳镇上村2.1亩耕地拟建设厂房,现场已立钢架。同月,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函告城阳镇政府。2021年3月,城阳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4.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杨某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20年12月,杨某违法占用宁津县大柳镇鄄子村0.4亩耕地建设厂房。2021年5月23日,宁津县自然资源局向大柳镇政府下达整改通知。6月2日,大柳镇政府组织人员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并组织拆除工作。目前,该违法占地建房的建筑已拆除,土地已复耕。
15.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贾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1年5月,贾某违法占用莘县妹冢镇连庄村0.4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宅房屋;妹冢镇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同月,妹冢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6.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贾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0年8月,贾某违法占用夷陵区下堡坪乡秀水村0.33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宅。同月,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目前,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17.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安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药材加工厂房案。2020年10月,安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违法占用英山县南河镇坪上垸村0.2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药材加工厂房。2021年3月,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该合作社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18.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郑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1年4月,郑某违法占用石门县磨市镇磨市村0.12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宅。5月,磨市镇综合巡查队发现该违法行为。同月,磨市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目前,土地已复耕。
19.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夏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1年2月20日,凤凰湖村夏某违法占用赫山区凤凰湖村黄家湖组永久基本农田1.52亩建设住房。3月17日,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6月19日,赫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笔架山乡政府对建筑物进行拆除。目前,土地已复耕。
20.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戴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18年3月,戴某违法占用龙川县铁场镇梓江村0.08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形成地基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20年8月,戴某复工建设,铁场镇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同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仍继续建设,建成4层半的房屋主体。2021年4月,龙川县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1.海南省澄迈县吴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0年11月,吴某违法占用澄迈县大丰镇孝友村0.18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2021年3月,大丰镇综合执法中队发现该违法行为。5月,大丰镇政府联合有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平整,尚未种植。
22.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邢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0年3月,邢某违法占用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山道村0.34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2021年4月,尖峰镇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5月,尖峰镇政府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平整,尚未种植。
2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方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0年5月,方某违法占用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黑眉村0.42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2021年4月,尖峰镇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5月,尖峰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平整,尚未种植。
24.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张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附属设施案。2021年1月,张某违法占用绵竹市汉旺镇灵桥村0.1亩耕地建设住宅附属设施。同月,汉旺镇政府国土办发现该违法行为,并报绵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绵竹市执法监察大队、汉旺镇政府和灵桥村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制止,责令限期整改。目前,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25.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王某违法占地建设豆腐加工房案。2021年1月,王某违法占用达川区罐子镇大田坝村0.07亩耕地建设豆腐加工房。同月,大田坝村委会发现该违法行为,并报罐子镇政府。2月,罐子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6.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白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0年10月,白某违法占用金阳县天地坝镇马依足中心村0.135亩耕地建设房屋。2021年2月,金阳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月,金阳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天地坝镇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该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目前,土地已复耕。
27.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范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0年9月,范某违法占用永善县茂林镇甘杉村0.24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10月,甘杉村发现该违法行为。同月,茂林镇政府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5月,茂林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8.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杨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鸡场案。2020年12月,杨某违法占用禄丰市碧城镇街子厂村委会街子厂四组2.96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鸡场。2021年5月,禄丰市碧城镇自然资源所发现该违法行为。经鉴定,2.96亩永久基本农田被硬化,种植条件遭到毁坏。2021年5月3日、8日,禄丰市碧城镇自然资源所两次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该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土地原貌。目前,该违法建筑已停工,正在做拆除前的准备工作。
29.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堆龙净土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山地自行车主题公园案。2020年12月,堆龙净土公司违法占用堆龙德庆区古荣乡古荣村260.35亩耕地(其中114.12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山地自行车主题公园。2021年4月,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现并及时制止,对拉萨市有关部门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目前,已完成土地平整、覆土等工作,由于气候及季节等原因,土地暂未开展播种,尚未复耕。
30.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李某违法占地建设仓库案。2021年3月,李某违法占用大荔县官池镇西池村10.62亩耕地建设仓库。同月,大荔县自然资源局官池镇自然资源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月,李某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31.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杨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0年8月,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镇枇杷沟行政村前黄村沟村民杨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46亩建设房屋。2021年6月,老高川镇政府责令杨某本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按要求恢复土地原貌。目前,土地已复耕。
32.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王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木材加工厂案。2020年8月,王某违法占用湟中区拦隆口镇上营村0.34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木材加工厂。2021年4月,湟中区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恢复原状。
33.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李某违法占地建设彩钢棚案。2021年4月,李某违法占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朔北乡李家堡村0.49亩耕地建设彩钢棚。同月,朔北乡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目前,当事人自行拆除了硬化地坪和彩钢大棚,土地已复垦。
34.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某防洪项目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活动板房案。2021年6月,循化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防洪项目部占用清水大庄移民村永久基本农田0.9亩建设活动板房。循化县自然资源局下达限期拆除清理通知书。6月11日,项目实施单位对违法占地建设的活动板房进行拆除。目前,土地已恢复原貌。
35.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丰田农业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合作社案。2021年3月,门源县自然资源局在2020年第三季度卫片核查中发现丰田农业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35亩修建合作社。3月22日,门源县自然资源局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5月20日,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已拆除,土地已恢复原貌。
36.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违法占地建设休养院案。2020年11月,黄南藏族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违法占用尖扎县马克唐镇奶什扎村2.69亩耕地建设休养院。2021年3月,尖扎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项目单位自行拆除了建筑物,土地已复耕。
37.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青海央尔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彩钢仓库及加工厂房案。2020年10月,青海央尔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尖扎县马克塘镇娘毛龙哇村耕地0.74亩建设彩钢仓库及加工厂房。2021年3月,尖扎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立即叫停。目前,一座永久性建筑房屋已拆除;另一座厂房为彩钢房,拆除工作正在进行,土地正在恢复治理中。
38.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马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1年5月,兴庆区月牙湖乡大塘南村村民马某违法占用大塘南村0.3亩耕地建设房屋。同月,兴庆区工作人员发现该违法行为,当场予以制止,并会同月牙湖乡政府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停工整改单,要求当事人停工并恢复土地原貌。目前,该违法占地已拆除整改,并恢复土地种植条件。
39.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李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1年4月,李某违法占用红寺堡区大河乡龙源村0.18亩耕地建设房屋。6月,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随后大河乡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复垦。目前,该违法占地已拆除,土地已复耕。
40.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丁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1年3月,丁某违法占用原州区炭山乡阳洼村0.6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4月,原州区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移交炭山乡政府。5月,炭山乡政府联合有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4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王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0年8月,王某违法占用沙坡头区宣和镇0.22亩耕地建设住宅。2021年5月,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移交镇政府处理。6月,宣和镇政府联合有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正在复耕中。
4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乌堂村村委会违法占耕地建房案。2021年3月,拜城县克孜尔乡乌堂村村委会违法占用本村耕地0.3亩建设房屋。5月,拜城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发现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查处,拟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7月30日前完成整改。
4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布某违法购买耕地建库房案。2021年4月,布某违法购买洛浦县洛浦镇恰帕勒兰干村耕地0.58亩建设库房。6月,洛浦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发现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消除违法行为。其间,自然资源部门多次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讲和警示教育,当事人主动配合自愿拆除房屋并复垦到位。截至6月22日,已全部拆除地上房屋和水泥地坪,已复垦到位。对于非法买卖宅基地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对洛浦县洛浦镇原镇长履职不到位问题,向洛浦县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追究责任。
来源 i自然全媒体微信公众号
编辑 高晨晨
流程编辑 吴越
违章建房举报电话12336可以用短信吗?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房子一碰到拆迁就算违建?补偿决定没见到直接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错,“以拆违替代拆迁”一直以来都是最令被拆迁人头疼的问题之一。我主张我的房子只是无证房屋,拆迁方却言之凿凿说我这就是违法建设,到底谁的更占理?无证房屋与违法建设在本质上究竟有何区别,又会面临怎样的结局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浅析这个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违法建设”不应包括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违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建房行为。
在自然资源部持续对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最高压打击的状态下,违法占地的建筑几乎没有逃脱查处的可能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只有两种结局: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罚款是并处,不能“以罚代管”,罚完了照样要拆或者没收。
尽管近一段时间查处、整治过程中的矛盾问题仍然很多,但我们不得不告诉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无论你是企业厂房还是养殖场、住宅,只要建在了耕地上,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上,那么被拆除将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不能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这是农民需要融入血液里的东西,没有“搞变通”的空间了。
《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是绝大多数违建查处案件的直接依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以上两条几乎“定死了”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有证,合法建筑;没证,违法建筑。至少大多数情况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是这样认为的。
不过根据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在明律师提示大家注意以下4种特殊情形。在这些情况下,你的房子虽然没有证,但却有可能够不上违法建设,还有权在征收拆迁中拿到一定数额的补偿。
1. 依法改正后补办规划许可证件。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这一条件的房屋,存在部分拆除、改正后重新申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可能性,从而有可能转变为合法建筑。
这里需要啰嗦的一点是,交过罚款可不等于已经改正过了。改正与否主要看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比如是否超出经审批的用地范围,是否超高等等。
2. 建造年代久远的历史遗留建筑。仍能居住使用的建筑,上溯至晚清民国的有,建国初期的也有,改革开放前的甚至还为数不少。这些建筑都可算得上是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状态,不是现在的权利人的过错所形成的。
2008年《城乡规划法》施行,才有了上述第64、65条的规定。一个简单的逻辑是,如果涉案房屋建造于2008年以后却仍然没有证,就很难符合“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这一条件了。总不能去年新建的,也算“历史建筑”吧?
3. 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系当事人一家唯一合法住处。相较于城市,对农村的违建认定的确应当持更加宽松、人性化的态度。毕竟农村长期以来存在用地、建房的行政管理缺位,如今无证房到处都是的锅不能全让老百姓去背。
对于农村房屋而言,在明律师认为起码应符合以下几方面条件:
(1)没有违法占用耕地的情形存在;
(2)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3)是当事人一家的唯一合法住宅房屋;
(4)房屋及院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高度等没有明显超过当地的宅基地管理、建房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也不意味着涉案无证房屋能够与有证房屋获取同等的补偿,但起码有了依法争取的可能性。
4. 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产权证件系由于行政机关的原因所致。有些地方过去曾存在以各种理由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导致大量的房屋都没有证件。
如果涉案房屋的建造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庄规划,得到了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许可,甚至已经经过了乡镇、街道的部分批准,仅因差最后一步而没能办下来证件本身,那么涉案房屋不仅不应被认定为违建,反而有可能作为合法建筑获取相对完整的补偿。
当然,要符合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必须自行提供相当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建造房屋前后始终积极履行办证、报批的义务。仅凭一份向村委会提交的占地建房申请是远远不够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尽管无证房屋不同于违法建设,是有可能获取一定的补偿的。但是,房屋“无证”终究是一种非正常状态,也会令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故此,及时改正违法状态、补办证件对被拆迁人而言十分必要。否则,即使涉案房屋无任何客观上的违法情形,就是比有证房屋缺一个证,也有可能因为这一点瑕疵而被补偿方案“卡”死,最终只能接受在补偿安置结果上的巨大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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