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合同纠纷,以房抵债合同的效力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李海

以房抵债合同纠纷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以房抵债”的情形,这里的“债”就是指工程款,而且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低迷的地方,“以房抵债”的现象就越是普遍。

虽说建设工程包含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等。其中房地产建设工程无论规模还是产值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在房地产不景气的时候与地方,建设单位为了规避与转移风险,便利用自身在承发包中的优势地位,采取各种方式让施工单位承诺同意这种策略,于是“以房抵债”这一特殊的支付和交易模式应运而生。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这其中的风险自不待言,如何识别风险以及如何规避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通过“以房抵债”抵偿工程款,对于施工企业有何风险,是值得探讨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以房抵债”占用施工企业的项目现金流。现金流是一个企业的血液,缺乏现金流会引发企业很多的问题,很多风险也随之爆发。企业与项目均是如此。试想,施工单位在接受“以房抵债”后,如果不能及时将抵进的房屋予以变现或抵出,该部分工程款会以固定资产形式存在,影响公司和项目的支付能力。如今,各类房产企业的倒下无不与资金链断裂有关。

第二,“以房抵债”,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时,这些抵偿的房产会因此而形成施工企业的无用资产。在实践中,“以房抵债”一般存在两种模式:其一,当施工单位以“以房抵债”的形式抵进房源时,会直接给下游单位或者是卖给个人,然后由建设单位与下游单位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二,由建设单位直接将房屋抵给施工单位。但是,如果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后,没有人愿意接受这种情况,于是施工单位只能将相应房源过产到自己名下。

第三,房产不容易登记过户,而且过户登记的周期也比较长,尤其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断加码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尤其值得注意。时间一长,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比如“以房抵债”的房额法院查封、抵押或销售给他人;还比如抵顶房地产项目出现烂尾的,最终无法形助产权过户,还有建设单位拒绝配合的,从而造成“以房抵债”协议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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