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问题
一则武汉合同纠纷,2020年10月,张某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张某购买吴某名下的住房一套,价款83万元,张某交付全款后,吴某配合张某办理更名手续。2020年11月,张某将83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吴某,此时,吴某妻子陈某以其是共有人,吴某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违反规定,不同意办理变更登记。遂张某根据合同约定,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吴某、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变更登记。
该武汉合同案的仲裁结果:驳回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查明,吴某是该房屋登记人,但该房屋是其与妻子陈某夫妻共同共有,且吴某在出售房屋时伪造了陈某同意出售的签字。仲裁庭认为,虽然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吴某未经共同共有人陈某同意出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共有人处分共有不动产时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规定,在陈某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不应支持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仲裁请求。
就本武汉合同案而言,虽然张某最终未能得到案涉房屋,但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另行向吴某主张违约或赔偿责任。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详细了解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如确定该房屋为共有,尽量让其他的共有人一起到现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是让买房人出示经过公证的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尽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的话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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