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口诀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皮晨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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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入确认时间

供稿:钟颖

制作:邱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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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第一期:《增值税法》系列之一:利息进项税能抵扣了

第二期:《增值税法》系列之二:境内——国境还是关境?

第三期:《增值税法》系列之三:境内交易的判断标准

第四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四:视同应税交易

第五期:《增值税法》系列之五:不属于应税交易

第六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六:价外税的理解与影响

第七期:《增值税法》系列之七:两类纳税人与两种计税方法

第八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八:进口货物与进口服务

第九期:《增值税法》系列之九:出口货物与出口服务

第十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十:税率及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率适用

第十一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十一:如何理解销项税额?

第十二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十二:如何理解进项税额?

第十三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十三:增值税的优惠

第十四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十四: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九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十九:增值税与《征管法》

计税期间是《增值税法》新出现的一个概念,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应的概念是纳税期限。本文基于《增值税法》的规定,分析如下问题:

一、《增值税法》的规定

二、如何理解计税期间?

三、纳税申报时间

四、密切相关但有区别的三个概念

五、增值税的预缴与结清

一、《增值税法》的规定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如何理解计税期间?

虽然《增值税法》没有对计税期间的具体定义,但可这样理解:

计税期间:就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段,也是多长时间缴一次税的时间段。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是纳税期限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期限实际是多长时间缴一次税,申报时,就要把这段时间的税款,统一汇总计算。

纳税期限改成计税期间,可以更准确地表达出将某一段时间的税款,统一汇总计算的意思,概念更加准确。

三、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申报时间,实际就是申报增值税的截止时间,类似企业所税年度申报的截止时间是5月31日。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计税期间是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则月度或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申报前一计税期间的增值税,多数企业申报增值税的截止期限都是某个月份的15日。

根据《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执行。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一般是海关出具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四、密切相关但有区别的三个概念

密切相关但有区别的三个概念,分别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期间、申报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可以天天发生纳税义务,但不能天天去缴税,这就有计税期间的概念。

计税期间,就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段,也是多长时间报一次税的期间。申报时,将某个计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税额,汇总计算在一起申报。

申报时间,实际是申报纳税的截止时间。

三者之间有密切的关系,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在某个计税期间。某个计税期间结束,就要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将发生纳税义务的税额,汇总计算,一起申报。

五、增值税的预缴与结清

《增值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缴税款的纳税人,一般也是在计税期间结束后的15日内,结清应纳税款,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有点类似。

常见的增值税预缴情况,还包括到注册地之外的地方从事建筑劳务,或销售不动产,都是在当地预缴部分增值税,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结清应补、应退或结转下期的增值税。

对纳税人而言,了解计税期间与申报时间的规定,在于能足额、及时申报增值税,避免增值税遵从风险。



来源:智方圆税务

作者:王冬生

图文编辑:沐林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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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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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整理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供大家参考:

1、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取得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事项:

① 会计是否暂估确认收入没有关系;

②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没有确定付款日期的,销售行为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③ 销售款凭据: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书面合同。

3、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管是否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均已发生。

4、采用分期收款或者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有签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货物发出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事项:

①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② 提供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③ 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发生,但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6、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发货给代销人满180天的当天,三者中较早一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销售劳务/服务,收到销售款/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劳务或服务完成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9、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0、贷款服务

① 签订贷款合同的,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② 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③ 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的,买入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④ 购买并持有债券(含到期)取得的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事项: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就算没有收到利息,也要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则在实际收到利息时再缴纳增值税。

11、视同销售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服务完成的当天、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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