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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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入确认时间
供稿:钟颖
制作:邱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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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第一期:《增值税法》系列之一:利息进项税能抵扣了
第二期:《增值税法》系列之二:境内——国境还是关境?
第三期:《增值税法》系列之三:境内交易的判断标准
第四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四:视同应税交易
第五期:《增值税法》系列之五:不属于应税交易
第六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六:价外税的理解与影响
第七期:《增值税法》系列之七:两类纳税人与两种计税方法
第八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八:进口货物与进口服务
第九期:《增值税法》系列之九:出口货物与出口服务
第十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十:税率及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率适用
第十一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十一:如何理解销项税额?
第十二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十二:如何理解进项税额?
第十三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十三:增值税的优惠
第十四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十四: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九期:《增值税法》系列之十九:增值税与《征管法》
计税期间是《增值税法》新出现的一个概念,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应的概念是纳税期限。本文基于《增值税法》的规定,分析如下问题:
一、《增值税法》的规定
二、如何理解计税期间?
三、纳税申报时间
四、密切相关但有区别的三个概念
五、增值税的预缴与结清
一、《增值税法》的规定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如何理解计税期间?
虽然《增值税法》没有对计税期间的具体定义,但可这样理解:
计税期间:就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段,也是多长时间缴一次税的时间段。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是纳税期限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期限实际是多长时间缴一次税,申报时,就要把这段时间的税款,统一汇总计算。
纳税期限改成计税期间,可以更准确地表达出将某一段时间的税款,统一汇总计算的意思,概念更加准确。
三、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申报时间,实际就是申报增值税的截止时间,类似企业所税年度申报的截止时间是5月31日。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计税期间是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则月度或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申报前一计税期间的增值税,多数企业申报增值税的截止期限都是某个月份的15日。
根据《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执行。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一般是海关出具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四、密切相关但有区别的三个概念
密切相关但有区别的三个概念,分别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期间、申报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可以天天发生纳税义务,但不能天天去缴税,这就有计税期间的概念。
计税期间,就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段,也是多长时间报一次税的期间。申报时,将某个计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税额,汇总计算在一起申报。
申报时间,实际是申报纳税的截止时间。
三者之间有密切的关系,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在某个计税期间。某个计税期间结束,就要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将发生纳税义务的税额,汇总计算,一起申报。
五、增值税的预缴与结清
《增值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缴税款的纳税人,一般也是在计税期间结束后的15日内,结清应纳税款,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有点类似。
常见的增值税预缴情况,还包括到注册地之外的地方从事建筑劳务,或销售不动产,都是在当地预缴部分增值税,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结清应补、应退或结转下期的增值税。
对纳税人而言,了解计税期间与申报时间的规定,在于能足额、及时申报增值税,避免增值税遵从风险。
来源:智方圆税务
作者:王冬生
图文编辑:沐林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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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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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取得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事项:
① 会计是否暂估确认收入没有关系;
②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没有确定付款日期的,销售行为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③ 销售款凭据: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书面合同。
3、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管是否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均已发生。
4、采用分期收款或者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有签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货物发出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事项:
①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② 提供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③ 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发生,但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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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签订贷款合同的,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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