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增值税销项税额怎么算,以旧换新增值税计税依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君

以旧换新增值税销项税额怎么算,以旧换新增值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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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增值税怎么算

某汽车销售公司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采取了以旧汽车经过评估作价抵顶新汽车价款、收取部分货币资金的促销手段,销售汽车。2016年5月销售一辆汽车,价款为128.7万元,客户用一辆旧汽车评估作价为11.7万元,抵顶新汽车款,公司实际收到货币资金为117万元;该公司又将旧汽车以17.55万元的价格销售。那么该公司销售的旧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其他税金)

一、有三种方法计算应缴增值税

第一种方法是按差价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汽车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库存商品——旧汽车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0

2.销售旧汽车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注:8,500=(175,500-117,000)÷(1+17%)×17%=50,000×17%

3.月末结转旧汽车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7,000

贷:库存商品 117,000

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应纳增值税为195,500元(187,000+ 8,500)。

第二种方法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会计分录同第一种方法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388.35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407.77

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1,703.88

3. 月末结转旧汽车销售成本

会计分录同第一种方法3。

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应纳增值税为190,407.77元(187,000+ 3,407.77)。

第三种方法是按销售旧汽车全额缴纳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应纳增值税为212,500元(187,000+ 25,500)。

二、分析总结

采用第一种差额计算增值税方法没有法律依据,货物销售没有差额计算增值税,只有营改增以后的应税行为,有部分是差额计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第一种方法不可取。

再看第二种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而该汽车销售公司没有销售旧货的经营范围。没有取得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因此,第二种方法也不可取。

最后看第三种按销售旧汽车全额缴纳增值税,汽车销售公司“以旧换新”销售汽车,实际上是“以物易物”销售汽车,虽然销售的新汽车全额缴纳了增值税,但是,销售的旧汽车也依然全额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的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以旧换新”销售货物,旧货物销售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作者:谷建华 石浩磊

以旧换新增值税处理

一、以旧换新业务:增值税计算核心公式▶ 1. 一般货物(非金银首饰)

规则: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计税,不得扣减旧物收购价。

不含税销售额 = 新货物含税销售额 ÷(1 + 适用税率)销项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适用税率(13%/9%/6%)
案例
某企业以旧换新销售电脑,新电脑含税价 5300 元,旧电脑作价 1300 元 →
不含税销售额 = 5300÷(1+13%)≈4690.27 元
销项税额 = 4690.27×13%≈609.73 元


▶ 2. 金银首饰(特殊处理)

规则: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差价计税,同时缴纳消费税(5%)。

不含税销售额 =(实际收取含税价款 - 旧物作价)÷(1+13%)增值税销项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13%消费税 = 不含税销售额 × 5%
案例
某金店以旧换新销售项链,新项链含税价 7200 元,旧项链作价 3000 元 →
不含税销售额 = (7200-3000)÷(1+13%)≈3716.81 元
增值税 = 3716.81×13%≈483.19 元
消费税 = 3716.81×5%≈185.84 元▶ 3. 进项抵扣公式

可抵扣进项税 = 旧物收购价(含税)÷(1 +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回收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二、二手物品交易:增值税与个税计算公式


▶ 1. 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1)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按适用税率(13%)计税
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1+13%)×13%未抵扣进项

可选择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1+3%)×2%(不开专票)

放弃减税: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1+3%)×3%(可开专票)

(2)小规模纳税人(2027 年底前税率为1%)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1+1%)×1%(3)二手车经销企业(2027 年底前)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1+0.5%)×0.5%

案例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未抵扣进项的旧设备,含税价 10.3 万元 →
选择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 10.3÷(1+3%)×2% = 0.2 万元


▶ 2. 个人转让二手物品(财产转让所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收入 - 原值 - 合理费用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免税情形:转让自用物品且售价 ≤ 原值(如个人转让原值 8 万、售价 10 万的二手车,需缴税(10-8)×20%=0.4 万元)。

三、废旧物资回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公式▶ 1. 增值税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条件:取得再生资源回收资质,选择 3%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1+3%)×3%
案例
某再生资源企业月销售额 103 万元 → 应纳税额 = 103÷(1+3%)×3% = 3 万元▶ 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应税收入 = 收入总额 × 90%(需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目录》)
案例
某企业年收入 500 万元,符合优惠条件 → 应税收入 = 500×90% = 450 万元▶ 3. 核定征收(自然人 /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 = 销售额 × 应税所得率(通常 5%-10%)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经营所得税率(5%-35%)
案例
某自然人回收废旧物资年销售额 120 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 5% →
应纳税所得额 = 120×5% = 6 万元
应纳税额 = 6×10% - 0.15(速算扣除数)= 0.45 万元

四、关键政策对比表

业务类型

增值税计算核心公式

所得税处理要点

以旧换新(一般货物)

销项税 = 新货含税价 ÷(1 + 税率)× 税率

收入 = 新货售价,旧物成本可扣除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销项税 =(差价)÷(1+13%)×13%,消费税 = 差价 ×5%

同上

二手设备销售(普企)

一般纳税人:13% 或 3% 减按 2%;小规模:1%

收入计入利润,成本凭票扣除

废旧物资回收(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1+3%)×3%

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 90%

个人转让二手物品

免税(年销售额≤500 万)

溢价部分按 20% 缴个税


五、风险提示与公式应用要点税率时效性:小规模纳税人 1% 优惠、二手车 0.5% 计税等政策截止 2027 年底,需关注延期通知。凭证合规:反向开票仅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需留存交易记录(如过磅单、付款凭证)。公式适用边界:金银首饰消费税仅在零售环节征收,生产环节不适用;核定征收需税务机关审批,不得自行套用。


总结:通过以上公式可精准计算各类业务税负,企业需结合自身规模(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行业属性(是否涉危废)和政策优惠(如资源综合利用)选择最优计税方式。建议建立税务测算模型,定期比对实际税负与理论值,确保合规前提下优化税务成本。


(注:本文公式依据财税〔2008〕170 号、财税〔2014〕5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等政策编制,实际应用请以最新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增值税

记者了解到,成都市住房“以旧换新”活动联合15大开发商、41家经纪机构,打通新房和二手房交易链条。在旧房销售环节,到家了、瑞都、玛雅等企业近千门店,以更低二手房佣金收取标准,主推活动房源,帮助客户快速售卖旧房。在购买新房环节,招商蛇口、越秀、龙湖等62个在售商品房项目将给予不同的优惠措施。此外,参与活动可享受定额、契税、增值税等财政补贴和消费券等形式的优惠,以及首套房认定优化、公积金贷款额度提升、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等政策支持。(证券时报)

以旧换新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

李坤明

近期,“以旧换新”成为媒体报道中的热词。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本质上包含销售商品与收购商品两类业务,多用于固定资产的销售。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在此过程中,旧资产的换出方应当注意调整税会差异。

情形一:换出方是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企业在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甲公司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购入一辆新汽车。旧汽车购入价56.5万元(含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采用直线法按照5年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已使用3年,其公允价值为15万元(含税价)。甲公司在购入旧汽车时,已将旧汽车购置费用在购入年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汽车的含税价格为60万元,甲公司为换购新汽车支付了45万元现金。假设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上,甲公司新增固定资产=60÷(1+13%)=53.1(万元),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53.1×13%=6.9(万元)。旧汽车账面上的净值为56.5÷(1+13%)-56.5÷(1+13%)÷5×3=20(万元),处置旧汽车产生的会计损失=20-15÷(1+13%)=6.73(万元),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5÷(1+13%)×13%=1.73(万元),减少银行存款45万元。

税务处理上,换出的旧汽车属于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且已一次性税前扣除,在换出时,其税收上的资产净值已经为零,税收上的处置损益=15÷(1+13%)-0=13.27(万元),甲公司应纳税调增的金额=13.27+6.73=20(万元)。

情形二:换出方是一般纳税人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仍以甲公司为例,假设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购进旧汽车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上,截至换出时,旧汽车账面净值=56.5-56.5÷5×3=22.6(万元),处置旧汽车产生会计损失=22.6-(15-0.29)=7.89(万元)。税务处理上,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5÷(1+3%)×2%=0.29(万元),税收上的处置损益=15-0.29-0=14.71(万元)。由于产生了税会差异,甲公司应纳税调增的金额=14.71+7.89=22.6(万元)。

情形三:换出方是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旧资产的换出方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进一步规定,2023年—2027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假设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上,旧汽车账面净值=56.5-56.5÷5×3=22.6(万元),处置旧汽车产生会计损失=22.6-15÷(1+1%)=7.75(万元)。在税务处理上,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15÷(1+1%)×1%=0.15(万元)。税收上的处置损益=15-0.15-0=14.85(万元)。由于产生了税会差异,甲公司应纳税调增的金额=14.85+7.75=22.6(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4年7月12日B3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李嘉萱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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