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时常出现,被侵权人(以下称原告)只能提供初步证据,行政机关(以下称被告)的强拆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也因为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强拆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这时,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由谁来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提供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原告自愿交出了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组织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关于被拆房屋内物品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组织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其签字确认,致使原告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的屋内物品如果都是日常生活必需品如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应当对原告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予以认定。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原告主张受损物品的价值已超出市场正常价格范围,也不能提供合理依据的,是无法予以采信的。但出于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可结合当时的市场价格,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综合酌定争议物品价格。
昌运拆迁律师提醒您:房屋强拆的不利后果不只是以上受损物品的举证责任,房屋补偿价格及房屋内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都会受到影响,而这些,都要由被侵权人承担。所以,遇到强拆通知须及时咨询昌运拆迁律师,提前了解房屋拆迁程序和专业知识,化被动为主动,做理性维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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