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带走调查区别,留置人员退赃怎么量刑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董丽

一、留置和带走调查区别

留置和带走调查存在以下区别:

1. 性质方面。留置是一种法定的监察调查措施,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对象。而带走调查是一种较为宽泛的说法,可能在多种执法或调查情境下出现,例如警察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前将其带到特定场所等,它不具有留置那样明确的法定内涵针对特定类型案件。

2. 适用依据不同。留置依据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包括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等。带走调查依据的可能是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不同法律中的相关调查规定,依据不同执法或调查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3. 执行主体不同。留置由监察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采取留置措施进行深入调查。带走调查可能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执行,如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或治安管理时可将相关人员带走调查等。

二、留置人员退赃怎么量刑的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退赃在量刑时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具体的量刑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一)从轻情节方面

1. 积极退赃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如果被留置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退还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这显示出其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在法院量刑时,一般会被视为从轻情节加以考虑。

2. 对于贪污贿赂类犯罪等涉及财物的犯罪类型,退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损失,减轻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二)量刑确定方面

然而,不能单纯依据退赃就确定具体的量刑幅度。法院在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不同性质犯罪量刑标准不同)、犯罪的情节(包括犯罪手段、是否存在索贿等情节)、犯罪的金额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多种因素。总之,退赃是量刑的一个积极因素,但最终的量刑结果是多种因素权衡的结果。

三、留置与刑事强制怎么衔接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中的一种,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证据方面。留置期间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留置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类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要求的,直接为刑事诉讼服务,这为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奠定了证据基础。

(二)程序转换方面。当监察机关调查结束,认为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留置措施相应解除,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例如,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可能决定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

(三)法律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在这一衔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法律监督作用。在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证据合法性、留置程序合法性等进行审查,确保从留置到刑事强制措施转换过程依法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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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留置与刑事强制怎么衔接,留置与刑拘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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