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刑事强制怎么衔接,留置和带走调查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汤书雅

一、留置与刑事强制怎么衔接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中的一种,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证据方面。留置期间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留置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类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要求的,直接为刑事诉讼服务,这为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奠定了证据基础。

(二)程序转换方面。当监察机关调查结束,认为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留置措施相应解除,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例如,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可能决定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

(三)法律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在这一衔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法律监督作用。在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证据合法性、留置程序合法性等进行审查,确保从留置到刑事强制措施转换过程依法依规进行。

二、留置和带走调查区别

留置和带走调查存在以下区别:

1. 性质方面。留置是一种法定的监察调查措施,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对象。而带走调查是一种较为宽泛的说法,可能在多种执法或调查情境下出现,例如警察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前将其带到特定场所等,它不具有留置那样明确的法定内涵针对特定类型案件。

2. 适用依据不同。留置依据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包括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等。带走调查依据的可能是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不同法律中的相关调查规定,依据不同执法或调查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3. 执行主体不同。留置由监察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采取留置措施进行深入调查。带走调查可能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执行,如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或治安管理时可将相关人员带走调查等。

三、刑法67条是否包括留置

刑法第67条规定的是自首相关内容。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留置是监察法中的一种措施,主要针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刑法第67条的规定不包括留置。这是因为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和制度体系。刑法中的自首是关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认定。留置则是监察机关为了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采用的一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它们在适用对象、目的、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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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刑法67条是否包括留置,刑法67条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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