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与立案哪个严重
留置和立案是监察法中的不同概念,它们不能简单地比较谁更严重。
(一)留置
1.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调查措施。通常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这意味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被留置人员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比较严重,但留置本身主要是为了便于进一步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立案
1. 立案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行为开启调查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立案表明监察机关有初步证据表明存在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但此时并不一定已经掌握确凿充分的证据,后续还需要进行深入调查。立案后的调查可能会有多种结果,包括发现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撤案等情况。
留置是立案之后,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能采取的一种较为严厉的措施,它们在监察程序中处于不同的阶段,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功能。
二、刑法67条是否包括留置
刑法第67条规定的是自首相关内容。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留置是监察法中的一种措施,主要针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刑法第67条的规定不包括留置。这是因为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和制度体系。刑法中的自首是关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认定。留置则是监察机关为了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采用的一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它们在适用对象、目的、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三、留置跟坐牢的区别
留置和坐牢存在多方面区别:
1. 性质方面。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调查措施。而坐牢是对经法院判决认定有罪的犯罪分子实施的刑罚执行方式。
2. 适用对象。留置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等特定对象。坐牢适用于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涵盖各类犯罪主体。
3. 法律依据。留置依据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坐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
4. 后续结果。留置后经调查若不构成犯罪则解除留置措施,若构成犯罪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坐牢则是已经走完司法程序被判定有罪后的惩罚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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