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刑法293条全文内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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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93条规定原文
作者:若夷
6月10日凌晨,河北唐山某烧烤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的事件。多段监控视频被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11日下午,唐山警方回应:该案9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现场监控视频画面极其残暴血腥,让人义愤填膺,更令人锥心发指,大家不禁发问:一个文明的社会,怎么可以如此人欺人……依据现行《刑法》直观来看,可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个罪名加以定罪量刑,但认真思量后又会发现这两个罪名不足以平民愤。
依据《刑法》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又显得太轻。
再看“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该罪名的最高刑罚是死刑,在量刑上似乎完全没有问题,但在法理上,我国的“故意伤害罪”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结果犯”。无论是该罪名的入罪门槛,还是具体的量刑高低、轻重,事实上都主要取决于所造成的具体人身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到底是轻伤、重伤抑或是致人死亡。如果是致人死亡,当然可直接判死刑,但如果只是轻伤,那就只能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标准。
从以往一些相关案例来看,在类似上述这样的案件中,尽管施暴场面十分凶暴残忍,但按照相关标准,最终的伤情鉴定结果,却很可能不仅达不到重伤,甚至连轻伤标准也达不到。
按照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些在普通民众看来显得严重恶劣的人体伤害,实际上都可能不算轻伤。以“面部”伤害为例,像“脸部软组织挫伤”“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这样的伤害,就都仅仅属于轻微伤,根本构不上轻伤,因而也构不成“故意伤害罪”。在这种背景下,此次事件中,在最终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之前,仅以“故意伤害罪”论罪量刑,前景恐怕并不令人乐观。
因此,针对这起案件,要想真正实现对暴徒的严惩,还受害女性一个公道,我们或许要跳出在这两个罪名中追责的窠臼,而以更严厉的“故意杀人罪”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故意杀人罪的标配刑罚就是死刑,而只有在“情节较轻”情况下,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述案件曝光的视频中来看,我们有理由怀疑并认为这几名男子的行凶行为,实际上是属于企图致人死命的“故意杀人”。当然,受害人在该案件中最终并未致死,依据《刑法》,“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相关视频显示,暴徒之所以没能“杀人致死”,并非源自心慈手软,而是旁人干预的结果。
因此,对该案件的施暴暴徒,可不妨以“杀人未遂”来追究刑责。依据《刑法》,“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里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只是比照“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标准而言的。若按“杀人未遂”定罪量刑,即使从轻或减轻处罚,实际上也远比寻衅滋事罪的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轻伤”情况下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要更严厉得多,这不仅更有利于安抚民情民愤,也更有利于让人们在该案中感受公平正义。(若夷)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刑法293条网贷催款
光明微评【当街打人男子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妻子遭调戏丈夫出面阻止被持刀追砍 引发公愤,需要有确当司法回应。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是过去流氓罪分化出来的一个罪种,它不要求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该男子在公共场所随意调戏女性,被女子丈夫制止时不仅不收敛,反而追打女子丈夫,这是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且追打他人3次,还从附近店里抢出刀类工具追打,已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具备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律师刘昌松)
来源: 光明日报
刑法293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浙江、广东、宁夏、贵州等多地密集出现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诉讼案件,其中,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下称“端州法院”)作出了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例。
3月5日,端州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等4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第一财经记者根据端州法院庭审直播了解到,3月2日,黎某等4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开庭受审。3月4日,端州法院就该案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新审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2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第293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参与审理此案的端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葛雪媚表示,4名被告人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对被害人多次采用油漆写大字、塞门锁等方法进行恐吓、骚扰的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特征,故本案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处罚4名被告人。
经法院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黎某、邱某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多次恐吓、威逼被害人还款;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黎某为非法敛财,又纠集并雇佣被告人农某、黄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肇庆多次实施恐吓等非法手段威逼他人还款,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压力,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端州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为黎某等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该案以寻衅滋事罪名立案但最后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性这一判例,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被起诉的案例,此前警方或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这意味着,相关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即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本身也可能涉嫌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名确定后,该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而寻衅滋事罪第一档量刑最高是5年,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以新罪名定性。
“以后的非法催收案,会更加精确判定具体行为模式,如果在催收非法债务之外,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有可能数罪并罚,但如果行为出现重合,一般是择重罪处罚。”曾杰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一新罪名落地,全国各地迎来了辖内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就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当天(3月1日),浙江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下称“平阳检察院”)办理审结了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
据平阳检察院介绍,网贷平台催收员小王伙同他人多次电话恐吓、骚扰他人,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根据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但考虑到小王作案时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坦白、退赃、初犯等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故在经帮教考察后,于2021年3月1日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据记者了解,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贵州遵义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3月3日、4日办理了该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起诉的首例案件。
此前司法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往往伴随着跟踪、伤害、限制人身自由、毁坏财物等行为,可能触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但只有催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这种行为以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在业内律师看来,此次将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多地检察官表示,暴力讨债入刑,对打击和规范借贷市场的催收行为,无疑是效果明显的,它时时刻刻提醒着非法催收人员,一招不慎可能触犯刑法。
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途径借贷,准确识别套路贷,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如果遇到暴力催收非法债务,出现法条中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游淼
来源: 第一财经
刑法293条之一暴力催收罪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浙江、广东、宁夏、贵州等多地密集出现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诉讼案件,其中,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下称“端州法院”)作出了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例。
3月5日,端州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等4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第一财经记者根据端州法院庭审直播了解到,3月2日,黎某等4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开庭受审。3月4日,端州法院就该案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新审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2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第293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参与审理此案的端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葛雪媚表示,4名被告人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对被害人多次采用油漆写大字、塞门锁等方法进行恐吓、骚扰的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特征,故本案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处罚4名被告人。
经法院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黎某、邱某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多次恐吓、威逼被害人还款;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黎某为非法敛财,又纠集并雇佣被告人农某、黄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肇庆多次实施恐吓等非法手段威逼他人还款,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压力,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端州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为黎某等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该案以寻衅滋事罪名立案但最后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性这一判例,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被起诉的案例,此前警方或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这意味着,相关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即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本身也可能涉嫌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名确定后,该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而寻衅滋事罪第一档量刑最高是5年,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以新罪名定性。
“以后的非法催收案,会更加精确判定具体行为模式,如果在催收非法债务之外,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有可能数罪并罚,但如果行为出现重合,一般是择重罪处罚。”曾杰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一新罪名落地,全国各地迎来了辖内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就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当天(3月1日),浙江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下称“平阳检察院”)办理审结了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
据平阳检察院介绍,网贷平台催收员小王伙同他人多次电话恐吓、骚扰他人,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根据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但考虑到小王作案时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坦白、退赃、初犯等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故在经帮教考察后,于2021年3月1日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据记者了解,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贵州遵义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3月3日、4日办理了该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起诉的首例案件。
此前司法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往往伴随着跟踪、伤害、限制人身自由、毁坏财物等行为,可能触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但只有催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这种行为以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在业内律师看来,此次将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多地检察官表示,暴力讨债入刑,对打击和规范借贷市场的催收行为,无疑是效果明显的,它时时刻刻提醒着非法催收人员,一招不慎可能触犯刑法。
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途径借贷,准确识别套路贷,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如果遇到暴力催收非法债务,出现法条中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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