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下堆1300多吨垃圾刑法不答应!,桥的垃圾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岚

高速桥下惊现千吨垃圾

  清理处置花费60余万

  非法经营污染环境

  谁该为此买单?

  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幸福的自然基础。在这起案例中,法院依法对三名污染环境的被告人判处刑罚,打击了非法处置垃圾、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助于树立良好风尚,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案 情 简 介

  2019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孟某某、被告人纪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上庄镇京新高速(G7)梅所屯桥下非法经营垃圾中转站,非法接收、囤积、转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建筑垃圾以及上述垃圾组成的混合垃圾,污染环境。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时,同时查获在现场地表初步清理出的涉案垃圾约1300余吨,桥下地基以上还有大量混合垃圾有待进一步清理。

  案发后,为减少、消除涉案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有关部门对前期清理出的涉案垃圾开展分拣、运输、无害化处理工作。截至起诉时,涉案垃圾的清理、处置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最终,法院根据三人各自的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4.5万元;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4.5万元;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4万元。

  典 型 意 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坚定生态文明发展道路自信,实现生产发展新格局、人民群众生活富裕、地区环境生态良好。本案中,法院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引导企业合法经营。通过司法途径保障生态文明,巩固污染环境犯罪防治的社会根基,推动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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