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合同。
所谓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只有当该条件成就时,赠与行为才生效或者赠与人的赠与义务才得以解除。具体特点如下:
一是条件具有不确定性。所附条件在合同订立时尚未发生,且其将来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例如,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考上某知名大学,是否能考上该大学在订立合同时是不确定的。
二是条件具有合法性。所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三是条件具有约束性。一旦条件成就与否得以确定,就会对赠与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若条件成就,赠与合同按约定生效或赠与人的义务解除;若条件不成就,赠与合同可能不生效或赠与人需继续履行赠与义务。
在实践中,附条件的赠与合同需要明确约定条件的具体内容、成就的标准等,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同时,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受赠人应积极促使条件成就,赠与人也应在条件成就时按约定履行。
二、赠与合同成立时间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成立时间需根据不同情形判断:
一是一般情形下,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受赠人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时成立。例如,甲明确表示将自己的一幅画赠送给乙,乙表示接受,此时赠与合同成立。
二是对于实践性赠与合同,即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的赠与。比如赠与金钱,赠与人将金钱实际交付给受赠人时,赠与合同才成立。但需注意,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不适用实践性合同的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合意时合同即成立。
总之,判断赠与合同成立时间,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合同性质、当事人意思表示及是否交付标的物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房产赠与合同的效力
房产赠与合同的效力需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合同主体方面,赠与人与受赠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一方不具备,比如未成年人在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下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效力待定,需法定代理人追认才生效。
二是合同意思表示方面,赠与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始无效。例如,一方以欺骗手段让他人签订房产赠与合同,被欺骗方知晓后可依法撤销。
三是合同内容方面,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将房产赠与给有违法犯罪行为目的的受赠人,合同无效。
四是房产赠与合同的生效,一般自双方达成赠与合意并签字时成立,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赠与人在过户前有权撤销赠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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