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处理“小产权房”?
【案情简历】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于2016年12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XX家园一套面积为65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渗案房屋)出售给被告.因涉案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屋。签订协议时,甲方尚未取得房屋。2018年5月,原告方的拆迁安置房交付,依据拆迁安置政策,拆迁房屋属于原告及其家人共有产权状态,其他产权人并不知晓房屋被出售的情况,故在房屋交付后,其他产权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2018 年 7月,被告在未征得其他产权人同意的情况强占房屋。此时,其他共有产权人方知该房已被原告处分的事实。其他共有权人拒绝出售涉案房屋,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庭审焦点】
原告认为:涉案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应为小产权房屋,被告作为非本集体成员购买使用涉案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观点,应当为无效合同。
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该协议。
【通州区法院观点】本案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一般是指建于集体所有土地之上的房屋,该类房屋未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涉案房屋系村委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应认定为“小产权房”。由于国家对“小产权房”的处理原侧及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对相应的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亦尚无明确规定。故目前“小产权房的买卖问题超出法院所应当受案的范围,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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