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发票如何处理?,作废发票如何处理重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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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发票如何处理?扔掉就可以了吗
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发票开具错误的情况,发票作废和红冲,可哪些情形可以作废?哪些情况只能红冲?今天小编给您捋一捋~
一、 发票作废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步骤
三、常见问题
一、发票作废TIPS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TIPS 2: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及发票填开错误等原因,需要作废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的发票。
作废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已开具发票各联次、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税务机关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TIPS 3:以下两种发票无法作废
(一)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
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TIPS 4:以下情况发票无法作废
(一)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废。
(二)已抄税发票不能作废。
(三)跨月发票不能作废。
(四)发票联次不齐全的不能作废。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步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概括为三个步骤,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第一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情形一:购买方申请开具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情形二:销售方申请开具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二步:
税务机关接收校验信息表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此外,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三步:
销售方开具负数发票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需要注意的是,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三、常见问题1. 问: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A单位开具正确的发票。
2.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3. 问:纳税人当月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发现开具有误,能否在当月作废该张发票?
答: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作废发票如何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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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错了,应该如何正确作废?
工作中难免会出错,一不小心把发票开错了,应该如何正确作废呢?
发票开错有两类情况:
第一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如果是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立即在电子税务局开票系统中点击作废处理。如果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这时需要注意,不管符不符合作废条件,都不能撕毁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财务人员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需要到税务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类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开错。如果是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立即作废。但如果发票跨月了,那就不能作废了,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提醒大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前,必须要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企业使用电子税务局自助开票机代开发票出现错误。同样,在开具时发现的可以立即作废重新开具。如果发票跨月了不能作废,公司应将增值税发票全部联次退回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发票。
作废发票怎样处理
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围绕作废发票的处理展开,详细阐述了税务基本政策规定,包括不同类型发票作废的条件及相应要求等,并对政策进行解读。通过问答形式解答常见疑问,梳理了营改增政策前后的变迁,分析了税企争议点和稽查焦点,列举相关案例,同时介绍了会计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方法,旨在为企业和财务人员提供全面、准确的指导,帮助其正确处理作废发票,防范税务风险。
一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作废发票作为发票管理的重要部分,同样需遵循该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 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能直接作废。
2.政策解读
这些政策旨在确保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防止企业通过随意作废发票来逃避纳税义务或进行不当的税务筹划。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发票的作废条件,限制了企业在不符合条件时擅自作废发票的行为,维护了税收征管秩序和税收公平原则。
对于作废发票的保管要求,体现了发票作为经济业务凭证的重要性,即使发票作废,其相关信息仍需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保证了税务监管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二
相关答疑
1.发票作废后是否还需要保留?
需要保留。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上注明 “作废” 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 10 年。
2.当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有什么条件?
因开具错误、销售退回、服务中止等原因,需要作废发票的,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作废。注意需保证发票各联次齐全,并在纸质发票上注明 “作废” 字样后留存。
3.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作废如何处理?
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废并收回已开具的发票,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回。
4.作废发票能否重新使用?
作废发票一律不得重新使用,也不得在其他场合使用,应按规定进行归档或销毁,防止出现重复报销、抵税等问题。
三
政策变迁
营改增前,营业税发票的作废管理相对较为简单,主要由地税局按发出的票据数进行收回清理核销,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一些管理漏洞,导致部分作废发票未能及时收回,被一些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
营改增后,发票管理更加严格和规范,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的作废条件及后续处理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满足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特定不符等条件才能作废;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则一律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不能直接作废,大大减少了企业违规作废发票的可能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
税企争议
争议点一:作废条件的认定
企业与税务机关可能对发票是否符合作废条件存在不同理解。例如,对于销售方是否已抄税记账,企业可能认为自己尚未进行相关操作,但税务机关通过系统数据查询发现已存在抄税记录,从而引发争议。或者对于购买方认证情况的认定,双方可能因信息不对称或对认证时间、结果的理解差异而产生分歧。
争议点二:作废发票的税务处理
当企业作废发票后,税务机关可能对其后续的税务申报和调整进行检查。如果企业在作废发票后未按照规定正确调整收入、税额等申报数据,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进行更正申报,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而企业可能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认为自身操作并无不当,进而引发争议。
五
稽查焦点
1.作废发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稽查部门会重点审查企业作废发票的原因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虚构业务、故意作废发票以减少纳税的情况。通过对企业的合同、交易记录、物流信息等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分析,核实作废发票背后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以及作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作废发票的合规性
检查企业作废发票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发票的作废时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是否按要求收回了全部联次并在纸质发票上注明 “作废” 字样,以及是否在开票系统中进行了正确的作废操作等,确保企业的作废行为合法合规。
3.作废发票与重开发票的关联性
关注企业作废发票后是否存在重新开具相同或类似发票的情况,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性。防止企业通过作废发票再重开的方式,调整收入、成本或税额,达到偷逃税款或其他不当目的。如同一笔业务发票当月作废,次月重开,且两张发票的各项信息基本一致,很容易引起稽查部门的怀疑。
六
相关案例
案例一:违规作废发票偷税被查
某公司为了少缴税款,在月底发现进项不足时,将当月已开具的两张金额较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稽查时,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了该问题。经核实,该公司的这一行为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属于违规作废。最终,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构成偷税行为,不仅要求其补缴了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还加收了滞纳金,并处以高额罚款。
案例二:作废发票管理不当引发风险
一家企业在作废了部分普通发票后,未妥善保管作废发票,导致部分作废发票联次丢失。在税务检查中,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作废发票,难以证明发票已按规定作废。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企业加强发票管理,规范作废发票的处理流程。此案例提醒企业,作废发票的保管同样重要,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七
会计实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具体操作
开票当月,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且符合作废条件时,在开票系统中找到相应发票,点击 “作废” 按钮进行作废操作。
作废后,在纸质专用发票上注明 “作废” 字样,并将发票的所有联次妥善保存,与其他会计凭证一起装订成册,留存 10 年以备查。
同时,根据作废发票所涉及的业务,对相关的账务处理进行调整。如冲减销售收入、销项税额等,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的具体操作
因开具错误、销售退回等原因需作废普通发票时,在开票系统中直接作废该发票,并在纸质发票上注明 “作废” 字样。
将作废的普通发票与其他正常发票分开存放,按发票号码顺序整理好,以便税务机关检查时能够快速准确地提供。
根据作废发票的具体情况,对相应的收入、成本等账务进行调整,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电子发票作废的具体操作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发生需要作废的情形时,不能直接作废,而是要先开具红字电子发票进行冲销。
在开票系统中,按照规定的流程填写红字发票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冲减原发票的金额和税额。
红字电子发票开具后,将其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同时对相关的账务进行相应调整,确保财务数据与税务申报数据一致。
总结
作废发票的处理是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一系列严格的政策规定和操作要求。企业应深入了解税务基本政策,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发票的作废条件和程序,确保作废发票的处理合法合规。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及时、准确地在开票系统和纸质发票上进行作废标识,并妥善保管作废发票。同时,企业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避免因对政策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税企争议。通过规范作废发票的处理,企业能够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维护自身的纳税信用和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
来源:中税答疑
作废发票怎么办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撕毁,分二种情况 ;
1、如果发票撕毁很不严重,可以拼回正常认证,那就没关系;
2、如果发票撕毁很严重,无法拼回,完全不能认证,被撕毁的专用发票可以当丢失发票操作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撕毁发票违法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发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发票管理法》第36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一)丢失发票;(二)损(撕)毁发票;(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发票管理法》第36条第5项和实施细则第50条第2项可以看出,撕毁发票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发票管理法》的。
以上就是关于“发票不小心撕毁怎么处理?”的全部内容了,有什么好的办法大家可以下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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