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翻供说遭受刑讯逼供,法院如何处理2025,案子到检察院还能翻供吗

刑事辩护 编辑:韩煜

一、当庭翻供说遭受刑讯逼供,法院如何处理2025,当庭翻供说遭受刑讯逼供,法院如何处理

被告人翻供称遭受刑讯逼供时,法庭应全面调查,排除刑讯逼供证据。如证据充分,可定罪;证据不足则应作无罪判决。刑讯逼供难以证明,法庭调查需谨慎。

二、案子到检察院还能翻供吗

法律分析:被公安诱供检察院可以翻供。只要是被诱供,在法院庭审时,可以当庭翻供的,只要没有犯罪。之前的口供是无效的。如果是经法院审理,确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口供情形的,则可以推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三、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可以翻供吗

法律分析:可以翻供的,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当庭翻供说遭受刑讯逼供,法院如何处理

当庭翻供说遭受刑讯逼供,法院如何处理

如果被告人称是因为庭审前被刑讯逼供作出的有罪供述是虚假的而翻供,法庭应当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而翻供能否成功,关键要看法庭的调查结果。

如果法庭对于“非法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此种情况下,该案可能会延期审理。

如果法庭认定存在刑讯逼供,那么刑讯逼供所取得的供述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排除刑讯逼供所取得的供述后,如果其余的证据确凿、充分,仍能证明谢亚龙构成受贿罪,法庭将会认定谢亚龙构成受贿罪并定罪量刑。

如果其余的证据达不到确凿、充分的定罪标准,法庭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于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一般发生在被告人接受讯问的过程中,除了被告人和讯问人员外,很少有其他人员在场。即使有其他人员在场,一般也属于讯问人员一方,被告人无从知道这些人员的名字和身份。所以,对于刑讯逼供,被告人举证的能力很有限。

由于现阶段讯问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不是对全部的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即使存在刑讯逼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很难证明。

同时,刑讯逼供的方式也有很多,除了暴力等容易造成伤痕的方式外,还有不会留下任何伤痕的方式。即使暴力造成了伤痕,如果开庭时伤痕已不存在,仍然很难有效举证。

另外,根据规定,法庭对刑讯逼供进行调查时,可以通知讯问人员和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出庭作证。但是,这些人多是法律专业人员,有应对庭审各方发问的经验和知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很难通过对其发问发现刑讯逼供的证据。

五、刑事案件开庭以后翻供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1、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六、检察院判完可以翻供吗

法律分析:检察院判完可以翻供。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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