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律师费用标准,土地征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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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律师咨询免费
■本文作者:邵一宸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在许多地区,地方政府与开发商都有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征收法规,在未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圈占农用地并强行平地平坟,进行挖掘建设。面临这种情况,难道我们广大被征收人真的束手无策吗?其实,我们有3种途径可寻求公权力机关介入获取救济。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需要反映土地被非法强占的违法情况,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或提出查处申请。
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也就是说,如果广大农民朋友发现自己的土地被人非法圈占建设,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对方退还土地,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通过行政举报阻止开发商的非法动工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如果非法圈占土地的行为是开发商等非政府机关所为,农民朋友可以依据《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二至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民法典》第179、244条等)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依法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对方对土地上的青苗等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
(二)如果非法征收占地行为是行政机关主导实施的,则我们广大权利人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非法占地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强占土地的事实行为违法。
同时,参考(2019)最高法行申1072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要旨,法院可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法定征收职责,以弥补我们土地权利人的损失,保护广大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刑法》同样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改变耕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该进行严厉惩处。其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如果开发商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大面积强占农村耕地,导致耕地被破坏失去效用,便触犯了上述罪名,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而如果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刑法》同样规定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加以规制惩处。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不依照法定征收程序,强占农民合法承包的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也将涉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依照《刑事诉讼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明律师最后提醒广大农民群众,大家对于耕地保护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不应纵容他人侵害自身权益,而应该凭借国家法律提供的多种救济渠道,合法合规地维护自身利益,勇于运用法律手段与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斗争。包括在明律师在内的全体征收拆迁领域律师也将秉持《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耕地保护原则底线,助大家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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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律师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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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征地批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文件,它直接关系到土地权属的变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是根本上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户土地权益的行政行为,如此影响重大的行政行为必然要赋予被征地农户相应的救济权利,才能保证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当被征地农民要对征地批复申请复议时,其复议期限究竟该如何计算呢?若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并不知情的村民又该何时提起复议呢?
行政法关系的法律救济途径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个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救济途径。对批准征地的行政行为而言,我国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限定了救济的方式,即不再是一般行政行为的复议或者诉讼,而是复议选择终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及(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理论上来讲,对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既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选择诉讼。
但在实践中,很少有法院受理此类的行政诉讼。因此一般被征地农民会选择复议的救济途径,而复议的申请期限远远短于诉讼的起诉期限,故认定申请复议的起算时间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复议的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告送达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要通过行政复议进行救济,申请期限的时间从何时起算呢?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情况定复议期限】首先,征地批文一般是通过征收土地公告的方式对外发生效力,形式上一般是省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批准同意。
申请单位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被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并载明相应的批文。也就是说,虽然征收土地公告是不可诉的,但被征收人通过该公告告知的征地批文知道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由此作为知道批准征地行为的时间,开始计算申请复议的期限。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此类行政行为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则其生效时间应当满足一般的公告要求。公告行为应当指定明确的公告期限。公告期限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满法律文书生效的期间,实践中很多征收土地公告仅仅指定了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却没有指定公告期限。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显然不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公告期限。征收土地涉及广大农户切身重大利益,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根据征地范围和涉及农户的多少,合理确定公告后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要尽可能保证相关农户都能够有时间通览公告内容之后,相关法律文书再生效,这是行政法基本的程序性原则。
其次,如果征收土地方案未依法进行公告,实践中也常常出现仅仅将公告直接送达村委会,但村委会不予张贴公告的情况。这样被征地农民无法得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也就不能起算申请复议的期限。
如果征收土地方案没有依法进行公告,被征收人通过其他方式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另案诉讼中得知征地批文存在后,复议的期限应当自被征收人实际知道该批文存在的时间起算。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相应的,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或请求,申请人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征地批文复议期限的起算时间问题。在明律师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重视法律程序的期限,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同时,密切关注2020年新修订《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针对征地批复救济渠道可能会产生的变化和调整,在变革中抓牢自己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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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律师案情分析:政府强拆无依据,京平律师打破强权
本案前因:许先生一家五口在村内拥有宅基地和五十平左右房屋,因房屋状况差且人口多,在征得叔叔同意后于其耕地建房,建房时未收到通知和阻碍,但房屋建成后镇政府却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拆除,称占用耕地建房要零容忍拆除。
本案经过:许先生阻拦并质问,镇政府以通知文件为由强行拆除了新房。许先生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丽娜律师代理本案,律师以镇政府强拆行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双方围绕法律依据展开辩论。
本案后果:法官认定镇政府未提交合法拆除依据,强拆行为不合法,判决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京平律师帮助许先生捍卫了合法权益,让许家人看到生活希望。
一、结合本案,律师最终达成胜诉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1、京平律师的专业帮助和努力,包括准备相关证据、精准把控案件争议焦点等。
2、镇政府在法庭上仅拿出一些“工作制度”和“文件精神”,无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支持其强拆行为,被认定效力不能认定,适用性无从考证。
3、审理法官最终认定镇政府未提交合法拆除房屋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涉案强拆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当庭宣判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二、结合本案,律师如何向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1、法律依据的重要性:明确指出政府实施强拆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仅凭一些笼统的“通知”、“文件精神”等就随意拆除房屋,强调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2、证据收集与维权途径:许先生在京平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准备相关证据并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展示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有效性。
3、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京平律师能够准确抓住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和强拆的法律依据这一争议焦点,有力地反驳了镇政府,体现了专业能力。
4、增强法律意识:当事人在面临类似情况时,要保持冷静,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不要轻易被政府的文件或行为所吓倒。
5、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如遇强拆等问题,应尽快联系专业的拆迁律师,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指导维权。
6、保存证据:无论是建房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与政府的沟通记录等,都要妥善保存,这些证据在后续的维权中可能起到关键作用。
7、坚持合法维权:不要采取过激或非法的方式对抗政府,而是坚定地依靠法律武器,通过合法的诉讼等途径争取公正的结果。
8、政府应依法行政: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随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例来自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如果有拆迁相关问题可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联系。https://www.jinglawyer.com/qczx/16272.html
土地征收律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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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周荣超。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征地拆迁中的法律概念,我将为大家带来用通俗语音讲解的盛廷法律白话文。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的概念是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这个词,在我国的《宪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提到。
我们国家的土地分为两种,一种是农村的集体所有土地,另一种是城市的国家所有土地。那么土地征收就是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关于土地征收有两件事需要我们老百姓知道。一是土地征收是强制的,就是只要国家想要征收某块土地即可,不需要老百姓的同意;二是土地征收时有偿的,国家在拿走老百姓的土地之前要先向老百姓付钱。
还有一个与土地征收类似的概念,叫做土地征用。土地征用虽然也是强制的、有偿的,但是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国家使用完土地以后还会归还给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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