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如何有效设立
留置权有效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例如依据合同关系合法取得对动产的占有权。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还未到履行期限,债权人不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3. 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这意味着债权的产生与该动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例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产生的债权与相关动产就有牵连关系。
4. 留置的动产须为非不得留置的动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债权人不得留置。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些特定物品不得留置,那么就应遵守该约定。满足以上条件,留置权可有效设立。
二、留置初期马上开始审讯吗
留置初期是否马上开始审讯并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
一方面,从实际操作来看,在留置初期,相关工作人员可能需要先完成一些前置工作。例如,要确保被留置人的身体状况适宜接受审讯,对其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安排合适的留置场所环境等。同时,工作人员也需要对案件相关材料进行进一步梳理、对证据进行初步整合分析等,这些准备工作完成后才开始审讯会更有利于审讯工作的开展。
另一方面,有的情况可能会较快进入审讯环节。如果案件情况紧急,例如有同案犯在逃可能存在串供风险,或者证据存在灭失风险等特殊情况时,可能在留置初期尽快开始审讯以获取关键信息。
三、留置权多少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留置权主要规定在第四百四十七条至四百五十六条。其中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的一般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些条文对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财产的范围、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的实现以及留置权消灭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从而明确留置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适用规则等诸多法律规范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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