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理赔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怎样的2025,保险理赔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怎样的
保险理赔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隐瞒重要事实,双方需信守约定。
二、保险理赔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
最大诚信原则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意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向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双方需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从内容上说主要包括投保人如实告知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一、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律规范中许多内容都必须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应当依法对其投保的标的,按保险人询问进行如实告知,并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也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保险人则应当在承保时,将保险合同的条款、条件明确地告知投保人,不得欺骗也不得隐瞒,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并及时赔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或者逃避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指出,目前保险业的社会信誉状况确实不容乐观,造假现象普遍,误导甚至欺诈问题严重,所有这些都是与诚实信用原则格格不入的,也是法律秩序所不允许的。
二、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三、责任险给付保险金公司未告知责任免责吗?
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三、“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适用
所谓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最大诚信的内容,包括说明、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确立了诚实信用的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一切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市场行为的帝王原则,它贯穿于整个民事活动的始终,是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保险活动作为民事活动的一种,由于保险活动的专业性、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等,决定了保险活动的特殊性。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表现、要求要远比普通民事活动高得多,因此在“诚实信用”原则之前冠以“最大”。那么,什么是“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呢?“最大”在保险活动中又是如何贯彻、如何体现的呢?以下通过对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效力问题的阐述,来进一步论证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理赔实务中,只要与诸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沾边,保险公司即予以一律拒赔。如:车辆损失险及盗抢险条款中的有这样的保险公司免责内容:“…‥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笔者就曾办过涉及上述条款的案例,2012年9月份的某夜晚23时许,驾驶员蔡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次日凌晨1时许发现该车左前大灯位置着火,随即用水扑灭并报警。经公安消防大队调查作出调查认定书,认定结论为:起火部位位于车辆左前部,起火点位于前左大灯处,起火原因系线路故障发热引起火灾,火灾烧毁(损)车辆左前部。事故发生后,蔡某向该车辆投保的某平安财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上述免责条款“未按规定的时间年检“为由,拒绝予以赔偿。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免责条款是否合理呢?首先,未按规定年检并不代表车辆不合格,有的未经年检的车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了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结果车辆合格。但一般保险公司依然以条款规定为由主张不属保险责任。很显然,不按规定年检只是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行政性规定,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或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赔理由明显违背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最后法院支持了被保险人一方的主张,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将上述免责条款放在盗抢险中,更是无稽之谈,车辆有没有年检与被盗抢,是哪门子关系呢?2009年9月份,陈某将其所有轿车停放在某小区,次日发现车辆被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立案侦查未破案,已超过了保险条款约定满60日未查明下落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陈某依约向其投保的某人保财险公司主张索赔,保险公司向陈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以该车“未按规定检验”为由予以拒赔。〈〈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因此,对于这样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应直接认定为无效条款,而不管投保人是否有在投保单上的声明处签字盖章。显然,上述格式条款明显的不公平,且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显然违背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支付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当然,有的保险免责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是危害性大、众所周知、容易理解的,对于这样的条款,既使投保人没有签字,也不宜认定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而应认定条款无效。如无证驾驶、醉酒驾车,等等。《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之,“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要真正落实到保险活动中,就必须以公平、诚信作为基石,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保险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综合考虑保险实务中各方面的因素及可操作性,既不能机械地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作为保险理赔的唯一依据,也不能简单地以未明确说明、告知为由否认保险条款。
四、保险合同双方应如何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简述保险的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的诚实信用原则:1、如实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2、保证。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保证是一项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通常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有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有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包括:船舶必须具备适航能力;不绕航;经营业务具有合法性。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六、保险理赔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意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向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双方需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从内容上说主要包括投保人如实告知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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