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田某(乙方)曾与被告xx公司(甲方)签订《合同书》,约定:“……乙方取得代理权益,须向甲方交纳36800元人民币的代理费,甲方收到乙方代理费,合同方可宣告成立。……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4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止……如乙方在当地无法拓展市场,所进货品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按乙方代理级别价格退还给甲方,甲方结清乙方所有进货款项及代理费。”2014年3月9日,原告田某向被告xx公司交纳了代理费人民币36800元。
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同上,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合同期满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原告代理费。法院认为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田某与被告xx公司就销售代理问题签订有合同书,该合同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就履行期限和内容均有明确约定,原告在合同履行期未届满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退还代理费,其理由并不充分,且原告也未就其本人在当地实际尽力履行了拓展市场的行为进行充分举证,此外,被告对合同到期后依照双方合同约定退还代理费亦无异议,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启示:
近年来,有不少企业打着发展区域代理商的旗号,利用加盟者发财心切,对合同内容不善于辨别的弱点,致使代理商白白丢了代理费。希望大家在签订此类合同时一定要聘请律师严格把关,防止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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