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加班工资怎么计算,综合工时制加班算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霖熙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载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也被称为标准工时制。但是,有些企业因为生产特点无法实行上述标准工时制,而是实行综合工时制,在这种工时制度下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一、何为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某一日或某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而且在这一周期内平均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0小时。

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可以节省大量的用人成本,但是这种制度并不能随意适用,需要先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北京地区为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五)实行轮班作业的;(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综合工时制下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在综合周期内,员工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如若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第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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