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律师、当事人和家属,律师与公检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董琴

  今天,全国首个“区块链律师调查令”线上办理平台在广州中院上线。

  律师调查令制度,是一个能够非常直观地体现出律师和当事人在诉讼中权限区别的制度,但非常遗憾的是,刑事调查令制度现在没有建立。虽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律师对于案件情况有调查权,但实践中,律师在刑案中的调查取证权仍然非常受限,大部分情况下都要经过公检法的同意。

  目前,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调查权集中在一些既存的证据以及公开信息上。

  刑事案件中律师的权限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权限,即有限的权利,一为权利,二为限制,这两点,律师自己需要非常清楚,才能在执业的过程中,既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又不自己触犯法律设置的红线。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对律师的权限有误解,实践中最常见的误解有二:一是律师无用论,二是律师万能论。这两类误解一方面会对律师执业造成困扰或阻碍,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当事人和家属的心态失衡。

  用更简单的话来说,家属想请律师往往是因为知道律师和自己的权限有区别,但家属不想请律师有时是因为知道律师和公检法的权限有区别.

  律师能做的事情是很多的,基本上每个阶段都是10+的权利,而这些只是律师辩护权中的“大项”,还有一些对于具体事项的申请权(“小项”)没有列出。所以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遇到刑事案件,倾向于请律师,是很正常的,因为律师确实可以做到很多他们自己做不到的事。

  但与此同时,也有很多人遇到刑事案件,喜欢“找关系”的。这种情况倒也不是那么不能理解的,因为大家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律师的辩护权虽然“包罗万象”,具体的权利的看上去数量还比公检法的权利要多,但律师的辩护权说到底只是建议权,而不是决定权。

  辩护,实际上是一种通过全方位实施各种各样的建议权,最终影响决定权的行为。

  所以很多人会很“理所当然”地认为,通过律师用法律的方式去影响决定,不如自己直接通过“其他方式”去影响决定,这样,等同于自己“间接决定”,这种方式比律师试图去“影响决定”,但不知道是否真的能够“影响到”要好。

  但这样做一来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刑事风险,二来很可能会被骗。是否真的“值得”,不予置评。

  所以,“找关系”的心态和“律师无用论”的心态一定程度上是挂钩的,当然,有的人又想找律师,又想找关系,那就不说了。

  还有的当事人和家属是不想找关系就想找律师的,这些当事人和家属总体对法律还是有一定信心的,但是他们对法律的信心非常容易受到影响,只要案件的情况看上去有恶化的倾向,哪怕只是一点点,他们很可能会完全从一个不相信关系的人迅速地转变为关系的寻求者。

  另外,有些人还可能因为“太相信”律师了,发自内心地认为律师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的能量都是充分的,或者认为律师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影响都是决定性的,乃至于没有正确地意识到律师的权利也有界限。最常见的例子是,当事人被逮捕之后,有些家属是容易生气的。但这种生气在已经正常履职乃至努力履职乃至竭力履职的律师看来没有什么道理,因为,律师本身就只有建议权而非决定权。

  目前的法律规定了,遇到刑事案件的人,基本上只能去找有建议权的人,不能去找有决定权的人。所以,建议放平心态,去找一个看起来更会“建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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