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周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乡荷花村2组,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43052419XXXXX,住湖南省隆回县滩头镇XX村2组35号,联系电话:1XXX84658
被申请人:普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XX市普定县白岩镇中心村XX组186号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经理,联系电话:18XX4658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刘某某、普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某某劳务工资185700元。
2、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刘某某、普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照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息支付申请人周某某迟延履行金。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刘某某、普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普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判决,具体内容为“1、被告刘某某、普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的劳务工资款185700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4014元,由被告刘某某、普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按时履行。因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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