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饶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X组联系电话:
答辩人饶某某针对反诉人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反诉人在诉状中陈述桩基未浇筑等,浇筑不是属于答辩人的工作内容,答辩人与反诉人签订的《某某高速6标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内容仅为挖桩、锁扣、扩孔,未约定桩基的浇筑内容,双方的结算单中,仅对挖桩、锁扣、扩孔结算,并没有浇筑的结算。因此,桩基的浇筑不属于答辩人的工作范围,反诉人在诉状中陈述的内容不属实。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二、在合同履行中,答辩人并没有收到反诉人的任何书面及口头的通知,告知答辩人的工作内容的调整,以及双方未签订任何调整工作范围书面合同,反诉人主张桩基质量不合格或有任何质量问题、以及混泥土超标等,不属于答辩人的工作范围。
三、若反诉人认为答辩人工作存在整改及质量问题等,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四、驳回反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反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反诉人承担。
综上,反诉人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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