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是否独立量刑情节重要吗,认罪认罚成立条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汤琴然

  单纯的认罪认罚作用不大,(认罪认罚+)刑事和解+退赃退赔+被害人求情,作用较大。在刑事辩护中,存在多个从轻、减轻情节时,讨论单独的某个量刑情节作用有多大,似乎没有很大意义,这就像在12306上抢票,用了25个加油包,最后抢到票了,但谁能说是哪个加油包起了作用呢?

  我有个案件,原本因为(涉嫌)犯罪的数额巨大,预计要被判三年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刑事和解+退赃退赔+被害人求情,得到了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至于是否缓刑,要看最终是否移送法院以及如果移送法院,法院如何处理。

  另一个案件是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刑事和解,侦查阶段当事人自己原本预计要被判二年有期徒刑,最后检察院出具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法院按此建议判决。

  以前很多人认为认罪认罚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所以应该就该量刑情节另外设置减刑幅度。但这类讨论其实没有太大意义,因为就个案而言,基准刑和针对每个情节的具体从宽幅度本来就是不确定的,检察官和法官还是会综合考虑出个“总分”,而且辩方重视的本来也是“总分”。那么每一项的分数还重要吗?因此,法检大概率不理解为什么部分律师会纠结认罪认罚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

  因为是否独立只在一种情况下有参照意义,就是两个对照组,除了是否认罪认罚其他情况完全一样,那么,如果认罪认罚是一个独立情节,有认罪认罚情节的那个案件100%应该比不认罪认罚的更高。

  但实践中,就未决案件,辩护律师根本找不到一个基本一样的已决参照物(类案),也即找不到两个所有其他情节都一样,只是一个认罪认罚、一个不认罪认罚的案例,更不能据此要求认罪认罚的未决案件的量刑要比不认罪认罚的已决案件更低。

  即便在辩方看来非常相似,但也有很可能出现控方不认为或不承认相似的情况,正如不少人觉得蔡依林和林心如很像,但蔡依林和林心如自己并不觉得或不承认。

  基础刑的不确定、量刑情节存在可裁量性、“类案”概念的模糊这三个客观现实,让讨论包含认罪认罚是否独立量刑情节显得没有必要。如果非常严格地说,理论上,刑法现在承认的每个量刑情节都不是完全独立的量刑情节,而在刑事实践中,“独立”量刑情节更是不存在的。

  办理刑案时,跳出认罪认罚本身概念的桎梏,从案件本身的情况出发,更容易触及到辩护的实质。定罪、量刑、强制措施作为刑事辩护的三个基础方面,地位从来没有改变过。是否认罪认罚本身就是比较形式化的东西,硬要去要求它有什么深刻内涵和巨大作用等于误入歧途。只是说,对于部分罪名,法律规定了认罪认罚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处罚,这种情况下辩护空间会更大,律师要更注意办案的方式,尤其是无罪辩护及罪轻辩护的选择与否乃至选择的时机。

  有段时间认罪认罚制度受到很大争议,与它被人为地拔高意义有莫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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