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词叫“翻车现场”,意思就是发生了意料之外的情形。其实刑事诉讼也可能会出现很多意料之外的情形,也即可能会出现“翻车”。在证据情况比较明朗的前提下,律师是能够判断出一个案件的基本走向的,但刑事案件仍可能出现“翻车”的情形。
目前,但凡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很多律师的惯例仍然是庭前要去会见当事人一次,和当事人沟通庭审的注意事项,让当事人了解庭审流程,保持心情平静,以便开庭时能够完整地表达出其真正的想法。其实,简单地说,就是要看当事人的想法有无调整或者有没有一些新情况,尽量降低当事人庭审时“翻车”的概率。
但庭前会见是否真的能保证当事人庭审时不会“翻车”?应该说不一定。因为公诉机关对每个案件细节的询问方式都有很多种,而当事人因此一定会“自由发挥”,所以有些具体情况,当事人会“自由发挥”到什么程度,是不是会无意识地说出很多对自己不利的话,其实很难说。虽然律师并不能指导当事人如何应对庭审发问,但作为辩护人,其实也不希望当事人“自由发挥”到“自曝其短”的程度。
而“自曝其短”最容易在两种情况下出现:“聪明人”想当“老实人”和“老实人”想当“聪明人”。
什么是“聪明人”想当“老实人”?就是一个当事人明明平常话很多,性格也非常外向甚至比较有气场的那种,但是在庭审中,突然好像变了一个人一样,说话的时候感觉非常刻意在表现出“很乖”的样子,呈现出来的状态就很不自然。
何为“老实人”想当“聪明人”?就是有些事情,某位当事人庭审之前都说自己不清楚,但是庭审的时候他/她又突然间表现得好像很清楚。以往沉默寡言,庭审却“言无不尽”。
说实话,如果我是检察官和法官,我会更觉得“问题很大”。无罪辩护案件,尤其是真正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那些案件,检察官和法官都会打起十二分精神,像面对一场大考一样捕捉当事人的每一丝“异常”,这时候当事人的“异常”,会让人更容易往负面的方向联想,从而影响心证的结果。
这样的情况不仅可能出现在庭审中,而是当事人每一次面对办案人员都有可能出现。
当事人需要知道的是,一个人要表现出自己本不具备的性格是非常困难的。我曾有过不少助理和实习生,短暂地相处几天,我就会知道每个助理和实习生的特点乃至他们做什么事大概需要多长时间。推己及人,我相信在进入员额之前至少处理过上千个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和法官在提审当事人一次以上之后可以粗略地得知某个当事人的“常规的行为模式”,或至少可以得出一个很简单的结论,就是这个人可以被大体上被归类为“聪明人”还是“老实人”。
举例而言,某个案件,家属一直说,当事人非常非常诚恳、朴实,一辈子都没说过谎,毫无心机,是个极为老实的人。但是检察官在一次远程提审(大约半小时)之后对我说:“我觉得他/她还是蛮聪明的。”我没有答话。
我也并不认为当事人“不聪明”,因为我注意到一件事。该案是与笔迹鉴定有一定关系的,一份关键证据上有当事人的签名,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写的签名都是一笔一划的,但是其在被刑事拘留之前在其他场合所留下的所有的笔迹都是连笔字。换句话说,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很可能是刻意用这样的笔迹来签名的。
大家可能感觉这和聪不聪明、老不老实没有任何关系。既然知道现在“惹上麻烦”,基于畏惧的心理,会这样操作是情有可原。但在经过训练的法律人看来,每一个细小的动作都不是一个简单的动作。这种刻意的动作给法律人留下的印象有可能是:“这个人在刻意隐瞒什么。”而站在检察官的角度,其甚至会扩大对这件事的印象到“这个人挺会隐瞒的”。
遥想当年,进入到法学院之初,师长要求我们一定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样的要求,贯穿了大部分法学生成长为专业的法律人的过程。因此,从更为客观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的很多刻意展现“本质”的举动,会不会反而让人觉得这是“现象”,必须被“透过”,从而让人看到其他的,当事人自己并不认为存在的“本质”?
我由此发现,当辩护律师很难,当当事人更难,既不能“太过自我”,也不能“放飞自我”。虽然不是说“太过自我”或者“放飞自我”案件结果就一定会“不好”,但是就某些当事人本身已经面临着诸多对自己不利证据的案件而言,当事人如果把辩护目标设定得很高,一方面可能需要调整自己的期待,另一方面在言行方面确实要更加谨慎。
电影界有位导演叫王家卫,每次拍电影都很费胶片,原因是一个场景他经常要拍很多次,然后从中选出自己最喜欢的那次的胶片,组合成一部完整的影片。然而刑事诉讼并不像王家卫拍电影而更像是郑爽直播带货。在辩护律师介入的前提下,所有的案件细节都会毫无遗漏地呈现在办案人员的目光之下,用以综合评判;而在辩护律师没有介入的前提下,绝大部分被记录在案的案件细节都是当事人“不可能喜欢”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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