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企业如何申报纳税,排污申报管理平台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柳雪

  对纳税人而言,你要做的最基础的事情当然是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大概是“费改税”带给纳税人最直观的变化了,以往只需按照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费缴费即可,环保税开征后将需要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那样做纳税申报。

  1. 何时申报?

  对企业而言,明确纳税期限的重要意义在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即滞纳金起算之日。《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可以按月计算、按季度申报,也可以按次计算申报。按季度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次申报的,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排污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在征求意见稿阶段规定的“违法排污的,纳税期限为环保部门执法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款在正式颁布时被删去了。但考虑到税收执法现实能力,对于事后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在发现以前从什么时候开始违法排污、排了多少污,今后恐怕还是要以环保部门做出的认定为依据,核定一个应纳税额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税款。

  2. 向谁申报?

  排污企业应向污染物排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口按照排污许可证所载认定。总体来看,企业向其日常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即可。但如果生产经营所在地和排污口所在地不属于同一税收管辖区的“跨区域排放”?对此,新颁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的规定,而要求由各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机关决定。对于这种不确定状态,墙裂建议存在跨区域排放情况的企业尽早与各地的地税机关沟通清楚,并且妥善保管已在一地税务机关完税的证明,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3. 申报什么?

  纳税申报具体如何操作、申报表具体填写哪些信息,主要信息不外乎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等。这里叶老师要格外划重点的是以下两类特殊纳税人的申报内容:

  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的纳税人——申报时应备案适用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鉴于这类纳税人在排污费时代也以排污系数为核定排污费的主要依据,在纳税申报时依然根据自己过去适用的技术标准或规则填报即可;

  排放固体废物的纳税人——尽管《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没有做进一步明确,但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相呼应,由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即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排放固体废物的纳税人还需申报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因此,对有外包固体废物处置的企业来说,妥善保存并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移联单、利用处置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管理台账以证明发生的综合利用、贮存或处置真实且符合污染控制标准,就非常非常重要!

  4. 申报的数据从哪里来?

  《环境保护税法》第10条规定了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的4种方法和顺序,依次是:

  第一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依《环境保护法》必须安装重点监控设备的重点排污企业,其纳税申报数据只需抄报自动监控设备的数据即可。但“自动”也给纳税人带来了新的纳税申报法律风险,如监测设备没有按期进行强制检定、企业和环保部门抄取数据的时段或时点不一致等情况,都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申报的数据与环保部门向税务部门交换的数据不一致。

  第二种方法下,如果纳税人申报监测机构出具数据,应留意保管能够证明监测机构资质、监测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等确保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证据,以备未来可能的税务检查。鉴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也可以不外聘监测机构,但更需在自我证明“符合规定和规范”上未雨绸缪、留足证据。

  第三、第四种方法对习惯缴纳排污费的企业来说应该是“换汤不换药”了,相当一部分排污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小规模排污企业一直以来都是被动等待环保部门每季度送上门来的《排污核定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载明的排放量计算缴纳排污费。鉴于《环境保护税法》条文中明确了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和抽样测算方法依然是环保部门规定的,我们理解,“费改税”后,核定排污量依然是环保部门的职责所在,虽然主体不同了,程序要求也不同了,但纳税人还是可以按环保部门的规定或排污量核定结果进行纳税申报,当然,重要的还是要保存好测算过程等反映申报数据合规取得的证据。

  5. 不申报会怎样?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修订在即,这一罚款的力度必然大大增加。在环保税法实施环保、税务联动协作的特殊语境下,环保部门掌握的排污单位信息将提供给税务部门成为纳税人识别的信息来源;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20条,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环保部门的核定来征税税款。因此,不申报纳税想要同时逃脱税务、环保两家的法眼,难度还是非常大的。

  6. 虚假申报会怎样?

  首先,从《税收征管法》上看,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通过虚假申报方式不缴或少缴税款,更会构成偷税,不仅需要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还有可能构成逃税罪!

  其次,从《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看,环保税法本身也给了虚假申报很多惩罚。一是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对排放固体废物的纳税人而言,虚假申报的,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将不能减除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直接以产生量作为排放量计算税额。二是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纳税人而言,虚假申报将导致直接以产生量作为排放量计算污染当量数,而不再参考任何监测数据或物料衡算法、抽样测算的计算结果,会导致计税依据大大提高。

  最重要的是,如何认定虚假申报,和产生虚假申报后如何改变这一认定结果都没有明确规定,以前的经验表明,这可能是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所在,纳税人还是要特别小心注意包括申报材料和完善内部申报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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