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抵押权后不足清偿债务怎么处理
在执行抵押权后,若尚有剩余资金无法完全覆盖贷款所需归还金额,则剩下部分责任将由借款人或债务人承担。
在此基础上,作为贷款方的抵押人同样具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当借款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或出现双方提前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商,通过对抵押物进行估值或通过公开拍卖、变卖抵押物所获得的资金来优先偿还贷款。
二、抵押担保责任属于连带债务
抵押责任并不归属于连带责任之范畴,而是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由抵押人负担相应的资金偿还责任。
若抵押财产无法完全满足清偿债务的需求,则剩余部分将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还款义务。
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或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无法履行偿债责任时,抵押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抵押人协商通过抵押财产的折现方式或通过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获得的资金来优先受偿。
三、动产抵押权是不是必须要登记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并非强制性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除开那些受制于特定法规而必须履行抵押登记程序的动产后,其余的动产抵押行为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备案登记。
即当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该抵押权便已依法设立。
至于那些需要进行登记的特殊情况,抵押人只需前往其居住地所在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或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即可。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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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动产抵押权是不是必须要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必须交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