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资料应交几份2025,劳动仲裁资料应交几份
劳动仲裁资料应交两份,一份交给仲裁委,一份自存。
二、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
法律分析: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代人的,要根据被委托人的情况,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律师证复印件、律所所函等);(3)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或营业执照;(4)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劳动仲裁提交几份证据
一、劳动仲裁提交哪些证据1、劳动仲裁一般需要提交2份证据。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劳动仲裁的特点有哪些劳动仲裁的特点如下:1、审理时限短;2、专业化高;3、是一种准司法;4、是一种介于行政与司法之间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5、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且一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四、劳动仲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劳动仲裁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还应包括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用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由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复印件,用以确认被申请人的身份和营业状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材料清单:包括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名称、数量、来源等,一式两份。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委托代理不收费协议、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等。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时,应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并按照要求提供复印件或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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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仲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劳动仲裁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1、劳动仲裁申请书;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3、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4、证据资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申请劳动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申请劳动仲裁应具备的条件如下: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3、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劳动仲裁资料要几份
劳动仲裁调解书一式三份。调解协议应当是三份,劳动仲裁部门一份,双方各一份。但是劳动调解协议不等于劳动仲裁调解书。如果劳动部门调解后,双方签了个合同,而未要求劳动仲裁部门形成调解书,那么,这个调解协议是不能据之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仲裁机构超出诉讼请求裁决是否合法
仲裁裁决超出出仲裁请求是不合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仲裁的话,必须要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一些仲裁请求做出相应的判决,而不能够关于之外的事项来做出一个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该规定,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由于你所新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养老保险争议,与以前的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不可分性,因此,对于该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予处理,而会告知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新的仲裁。
二、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怎么办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有时效上的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也会中断,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
从最新的司法解释来看,最高法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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