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股权回购纠纷胜诉案例 广州股权纠纷律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施涵涛

林智敏律师:‌中小股东股权回购纠纷胜诉案例广州股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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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林智敏律师温馨提示:林智敏律师秉持“精准取证、多维施策”理念,专注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股东知情权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股东出资纠纷、隐名股东纠纷、股东分红纠纷等案件,系中小企业股东权益的专业护航者,擅于从复杂争议中提炼核心矛盾,结合诉讼谈判双路径定制解决方案,以细节突破与策略创新全力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致力于通过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实现案件最优结果!

‌中小股东股权回购纠纷胜诉案

当事人‌

原告‌:陈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股东,持股15%)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

被告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小微企业)

被告二:周某(公司控股股东,持股70%)

案情简介‌

(被告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原告)陈某持股15%,(被告)周某持股70%,其余15%由其他两名股东持有。2021年3月,全体股东签署《股东协议》,约定:“若公司连续两年未向股东分红,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大股东按原始出资的1.5倍回购其股权”。2020-2021年,公司盈利但未分红。2022年1月,陈某要求周某回购其股权(原始出资30万元,主张回购款45万元),遭周某拒绝。

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回购义务。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周某或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45万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抗辩意见‌

1、《股东协议》中“两年未分红”条款未明确计算起始时间,原告主张的2020-2021年不符合条件(公司2019年成立,首年未盈利);

2、公司未分红系因扩大经营需要,非恶意扣留;

3、原告未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离职后开设同类餐饮店),构成根本违约,无权主张回购。

案件争议焦点‌

1、《股东协议》中回购条款的效力及触发条件是否成就?

2、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回购权丧失?

3、回购责任主体为公司还是大股东?

判决结果‌

1、(被告二)周某需向(原告)陈某支付股权回购款45万元(利息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

2、驳回竞业禁止抗辩‌,协议未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90%。

法院观点

1、条款效力与条件成就‌:根据《民法典》第466条,协议约定“连续两年未分红”应理解为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公司2019年亏损,2020年首次盈利,故2020-2021年符合“连续两年”条件。回购条款未违反《公司法》第74条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违约行为认定‌: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在职期间违反忠实义务,且协议未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抗辩不成立。

3、责任主体‌:《股东协议》明确回购义务人为“公司或大股东”,但公司无充足资金(审计报告佐证),故由周某个人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对中小微企业股权退出机制设计具有参考意义:

1、回购条件(如“连续未分红”的起算时间)需避免歧义;

2、法院优先保障小股东退出权,但要求公司或大股东履约时需考量实际偿付能力;

3、若需约束股东离职后行为,应单独签订竞业协议并约定补偿,否则难以对抗回购请求权。

如需要了解更深入的股权纠纷案件问题,欢迎咨询林智敏律师专业股权纠纷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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