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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隐名股东确权纠纷案
当事人
原告:张某(隐名股东,自然人)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出庭
被告一:李某(显名股东,自然人)
被告二: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小微企业)
案情简介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200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被告一)李某(持股60%)和王某(持股40%)。(原告)张某主张,其与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120万元,李某代持60%股权并负责公司运营。2020年起,公司盈利后李某拒绝向张某分配利润,并否认代持关系。
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确认张某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60%的实际股东;
2、判令李某及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李某返还已截留的公司分红80万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
1、《股权代持协议》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属无效;
2、张某未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其出资实为借款,并非股权投资;
3、李某已通过转账记录偿还部分款项,双方不存在代持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
1、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张某的出资性质属于股权投资还是借贷?
3、隐名股东显名化是否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判决结果
1、确认原告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持股60%);
2、被告一及被告二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截留的分红80万元;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1、代持协议效力: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股权代持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张某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提供银行流水及协议),协议合法有效。
2、出资性质认定:张某的出资用途明确为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用于公司注册资本”),且有分红记录佐证,被告主张借贷关系不成立。
3、隐名股东显名条件:根据《公司法》第32条,隐名股东显名需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本案中,另一登记股东王某已书面认可张某股东身份,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总结
本案系中小微企业因股权代持引发的典型纠纷。法院通过审查代持协议、出资证据及公司内部意思表示,确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强调实际出资与代持协议合法性为确权关键。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规范代持协议并留存书面凭证(如其他股东同意书)可有效预防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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