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隐名股东确权纠纷胜诉案例 广州股权纠纷律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冬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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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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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隐名股东确权纠纷案

当事人‌

原告‌:张某(隐名股东,自然人)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出庭

被告一‌:李某(显名股东,自然人)

被告二: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小微企业)

案情简介‌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200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被告一)李某(持股60%)和王某(持股40%)。(原告)张某主张,其与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120万元,李某代持60%股权并负责公司运营。2020年起,公司盈利后李某拒绝向张某分配利润,并否认代持关系。

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确认张某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60%的实际股东;

2、判令李某及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李某返还已截留的公司分红80万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

1、《股权代持协议》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属无效;

2、张某未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其出资实为借款,并非股权投资;

3、李某已通过转账记录偿还部分款项,双方不存在代持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

1、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张某的出资性质属于股权投资还是借贷?

3、隐名股东显名化是否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判决结果‌

1、确认原告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持股60%);

2、被告一及被告二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截留的分红80万元;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1、代持协议效力‌: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股权代持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张某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提供银行流水及协议),协议合法有效。

2、出资性质认定‌:张某的出资用途明确为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用于公司注册资本”),且有分红记录佐证,被告主张借贷关系不成立。

3、隐名股东显名条件‌:根据《公司法》第32条,隐名股东显名需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本案中,另一登记股东王某已书面认可张某股东身份,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总结‌

本案系中小微企业因股权代持引发的典型纠纷。法院通过审查代持协议、出资证据及公司内部意思表示,确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强调实际出资与代持协议合法性为确权关键。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规范代持协议并留存书面凭证(如其他股东同意书)可有效预防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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