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办证纠纷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2014年9月11日,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其所开发房屋,开发商应当在2014年11月15日前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该武汉合同案中开发商实际交付房屋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6月21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将某面积为30,152.25平方米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用作商住用地。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出让人同意在2010年7月11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并在交付的时候场地平整达到一平,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三通……。
上述合同签订后,市国土资源局在实际履行合同中未以“净地”出让,开发商受让该宗地后,对宗地内住户、商户进行动迁,在动迁过程中,有一被动迁户张宪法未能按时动迁。期间,该武汉合同案中开发商开发某小区二期住宅小区。根据规定,项目中有未经过核实或者说经过了核实之后但不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也不得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相关行政部门也不得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也就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因此,该武汉合同案中未办理房屋产权的主要原因是该小区二期规划范围内有一户动迁户未拆迁,影响规划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对该工程进行规划核实该项目一直未通过规划核实,因此一直无法办理产权。
该武汉合同案一审法院对于开发商提出的因质监站怠于验收导致逾期办证的理由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予采纳。二审中开发商虽然答辩中提出相同理由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未上诉,因此法院仅对买受人上诉请求中的违约金起止时间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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