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未按时付款纠纷,买卖合同未支付价款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世

买卖合同未按时付款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甲公司与甲签定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 甲公司向甲出售布批。合同抬头买方处写的是某某乙公司,末尾处买方处写的是某某丙公司。但均未盖章。后 甲公司将货送到甲指定的丁处。由于甲未能按时付款,经甲公司多次索要,甲写下还款计划两份,内容为如在某年某月仍不能还款,愿意用自己名下的房屋抵押。最终,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还款,并对甲名下的房屋进行了诉讼保全。

该武汉合同案中甲辩称:首先甲为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诉争的合同是甲代表公司签署,但双方签定合同均系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其次合同签定及履行均在丁公司住所地进行。最后原告对甲为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知情。故此,原告起诉甲个人属于起诉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该武汉合同案中甲公司意见:被上诉人没有与丁公司签定合同。从上诉人提供的合同可以看出合同中没有被上诉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丁公司的名称,更没有加盖上述单位的公章。只有被上诉人本人的签名。故此上诉人仅知道定货的主体为被上诉人个人。作为被上诉人而言其首先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独立对外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次才是所谓的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主体。在某种程度上讲由于被上诉人的特殊情况可能会存在行使权利时的交叉问题。故此如何确定其在不同时段的主体身份就成为关键。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身份的判断应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两方的表现来共同衡量。对于上诉方而言其必须知晓被上诉人的身份。从现有证据看上诉方仅能判断被上诉人是自行采购有关货物。从被上诉人而言其必须向签定合同的另一方及时表明其代表的主体。但从庭审的情况看,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定货和履行该合同时表明其是代表丁公司。因此作为合同另一方的上诉人而言只能明确被上诉人是自行行使权利。

综上,该武汉合同案中上诉人认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应从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行为判断,从现有证据看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在该份合同中履行职务行为。签约和之后所有书写的文件均是只代表个人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该武汉合同案中是甲是履行职务行为,驳回甲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所提供的购销合同中出现的乙、丙公司均不存在,而且合同未加盖公章。此外,甲两次以个人名义为甲公司出具欠条,并同意以个人所有的房屋做担保。丁公司虽出具书面意见,欲证实甲确系履行职务行为,但此意见不能对抗债权人,且甲亦以自己的房屋做担保,其作为本案被告应为适格主体。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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