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条款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昭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5年3月21日买方宋某与卖方王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某小区的一处房屋转让给宋某,房产转让价格为220万元,合同还约定买方须于2015年4月8日之前预付首期款70万元到资金监管账户。该武汉合同案中宋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定金10万元,并于2015年4月9日将首期款70万元转入资金监管账户,该笔款项于2015年4月10日到账。2015年4月22日,某银行深圳分行向宋某出具《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承诺书》。

由于该武汉合同案中当年二手房一夜之间暴涨,卖方拒绝履行合同。2015年5月29日,宋某在律师指导下,向王某发出《履约催告函》,但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为此,宋某于2015年6月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将涉案房产查封。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均支持买方宋某的诉求,判决卖方王某需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卖方王某申请检察院抗诉也被驳回,本武汉合同案在执行阶段,买卖双方达成和解,涉案房产顺利过户至买方宋某名下。

该武汉合同案中房产买卖合同中买方迟延支付首期购房款一日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买方取得贷款承诺书中的婚姻证明材料可能虚假,卖方能否据此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卖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该武汉合同案中王某与宋某就涉案房产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适当的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宋某迟延一日缴存首期款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不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无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而王某在宋某取得贷款承诺函后仍迟迟不办理赎楼手续,经催告后仍怠于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宋某已承诺一次性支付房款,合同继续履行的障碍已经扫清,并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王某不得依其个人意志拒绝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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