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召开流程案例,怎么强制踢出一个股东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秦安

股东大会召开流程案例,怎么强制踢出一个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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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开流程主要开什么?

金融界5月6日消息,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向雅化集团提问:咋参与投票?

公司回答表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具体投票流程及方式请详见公司于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文源自金融界

股东大会召开流程主持稿

1、召开顺序年终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哪个先召开?

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同时召开,之后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再着急召开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需董事会会议的20天后才能召开

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什么功能和不同,它们的权力大小如何排序?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比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同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时,议案结尾的写法

先理清是监事会和董事会有没有先后顺序。如有,议案中自然会有已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另外,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议权限有公司章程已经约定,所以在提案中不需要写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而是在股东会的议案中会写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事项。结尾直接写:现提请各位董事审议。

5、最新股东会召开程序是怎样的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它决定了由股东大会决定以外的重要事项,所以,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会召集,即由董事会依法决定股东大会的举行及有关会议召开的各具体事项,如决定召开的时间、地点、将要做出决议的事项等,并依法通知各股东,使股东能够集中起来举行会议。正常情形下,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但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在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也就是说,在董事会能够召集股东大会的情形下,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内部成员,如副董事长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的董事主持。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代表的是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所以,在公司及其股东、职工的利益围股东大会无法召开而得不到有效保障时,公司的监事会应当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职工的利益出发召集股东大会。在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在穷尽其他途径而未能实现时,在一定时期内持有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从而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召开股东年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进行通知,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在通知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时,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 日前做出公告。无论是通知,还是公告,都应当明确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事项,以便股东进行必要的准备并在会议上进行审议。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给公司保存,避免股票临时转移致使竞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操纵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2日前提交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局限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和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记入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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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开流程图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是公司的业务决策机构。

董事会具有如下特征:  

①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负责,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③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构  

④董事会是公司的必设和常设机构  

一、董事会的人数  

(一)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二、董事会的成员构成  

董事会的成员在通常情况下由本公司的股东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在法定情形下包括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

董事一般也有的国家允许有管理专长的专家担任董事,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一)有限公司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的任期  

(一)有限公司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四、董事会的职权  

(一)有限公司    

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股份公司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提示:

1、董事会的监督权,其监督对象为董事长和经理(含兼任经理的董事),对业务执行的合法性和妥当性进行监督。  

2、董事会的职权和股东会的职权都规定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利于股东自由调节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的权利边界,避免不必要的权力冲突。 

3、股东会享有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与董事会享有的“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区别:

①经营方针比经营计划更宏观、更根本,董事会制定公司经营计划时必须遵循而不应偏离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是“经营方针”的具体落实; 

② 董事会的“投资方案”被股东会认可后方位“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可以有多个,但投资计划则必择其一。

③股东会不是亲自从事经营的机关,而且也不可能对以后发生的事预料得十分精确,所以,股东会只是对经营的方针和计划做出方向性的指引,而不可能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五、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表决  

(一)召集权主体  

1、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假设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亦无不可。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股份有限公司

(1)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律师提示:对于董事会成员在股东会上当选后的首次董事会会议由谁召集和主持,《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1、有限公司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律师提示:召集董事会的通知不仅应送达各位董事,还应送达各位监事,否则,应构成董事会召集程序的法律瑕疵。  

2、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三)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有限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律师提示:有一个重要问题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是狭义的还是,广义概括?

有人认为,应当认为是董事会全体成员,而非到会董事人数;但刘俊海教授认为,参酌国际公司法管理,应当解释为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条应当也适用于有限公司。  

3、董事会会议记录

均要求: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董事会决议僵局的打破

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一人一票,但为打破公司僵局,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可以破例行使第二次表决权,此为例外规则,即仅在公司出现僵局时才可使用,在未出现僵局时,主持人不得行使第二票表决权。  

(四)董事的决策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律师建议:对于骑墙董事来说,唯一较为可靠的选择是对董事会决议投反对票。对于傀儡型的“稻草人”董事亦是如此。  

(五)上市公司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

1、仅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关联董事回避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联关系(利害关系)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律师提示:

①此种关系的外延甚广,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既包括持股关系,也包括雇佣关系、合伙关系、委托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承包关系等利害关系;既包括直接的关联关系,也包括间接的关联关系。  

②关联董事参与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属于程序存在瑕疵的可撤销决议。  

③这里在对“关联关系”作限制的同时却又开了一个“巨大”口子,这一规定又不同程度的保护了利用国有公司进行关联活动,损害其他类型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同时也使得国家、政府在特殊情形下,采用国有公司关联关系通道控制市场的行为合法化,这点是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引自《公司法》释义)  

(六)董事长制度不论是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仅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但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有所不同。  

1、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1)有限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假设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亦无不可。  

(2)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董事长的法定职权 

(1)主持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召集主持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当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也同时适用于有限公司  

(4)董事会上的一票否决权,在董事会表决出现赞成与反对僵持不下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长破例行使第二次表决权,以打破决策僵局。  

注:能够代理董事长履行职务的主体仅限于副董事长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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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开流程是什么

众所周知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

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所有人

以参加股东会的方式

表达自己的意志

股东会会议分为

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实践中,定期会议

在时效性上可能无法满足

瞬息万变的市场要求

加之各股东间难免存在利益冲突

临时会议就显得更为常见和重要

如何以正确的姿势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呢?

今天,我们通过一则

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典型案例

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龙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大股东为傅某,持股占比40%,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余三位股东王某、李某、刘某各占20%,刘某任监事。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通过。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后各股东间产生冲突,王某表示其多次提议召开股东会未果,经查龙源公司多年未能形成股东会会议记录。2015年12月,监事刘某发函告知王某,已收到要求其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但因故不能召集,告知王某可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


2016年1月21日,王某以EMS快递方式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告知傅某、刘某、李某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通知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以及股东参会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各股东均签收。

2016年2月23日,龙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参加会议的股东王某、李某、刘某作出决议:免去傅某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王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2016年4月20日,原告傅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龙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做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判决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案中,第一,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更换和选举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属股东会职权。第二,龙源公司已多年未形成股东会会议记录,可推定时任执行董事傅某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职责;监事刘某明确向王某书面告知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王某符合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的条件。王某以快递方式将通知邮寄给各股东,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三,龙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该临时会议中,参加会议股东持股比例合计百分之六十,代表公司表决权比例的百分之六十,其对审议事项一致通过,超过了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符合会议决议通过的条件。

综上,2016年2月23日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合法,内容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一审判决后,傅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最终,北京一中院裁定按傅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01、临时会议的提议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个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组织,在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主体方面加以了限制和安排。我国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因此,考虑到一般情况下各股东均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非章程另有约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不足10%的小股东无权进行提议。

02、临时会议的召集

提议权不等于召集权。我国公司法第40条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进行了规定。有权召集的主体依次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前一位召集主体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后续顺位的主体才可以召集。由此可见,在召集程序方面,股东应当履行前置程序,优先激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之职能。在具体召集过程中,还应当按照章程约定,妥善履行通知义务,提前告知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

03、临时会议的表决

在股东会会议中,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商业社会普遍遵守的游戏规则。一般来讲,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可由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04、临时会议的效力

严格遵守上述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会议决议,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并转化为公司的意志。如果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存在瑕疵,根据瑕疵的具体情况,可能导致会议决议无效(如内容违法)、会议决议不成立(如表决结果未达到通过比例)和会议决议可撤销(如程序违法,内容违反章程)。我国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四》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05、决议撤销的影响

公司决议可能涉及外部法律关系。一个原本有效的决议,可以因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存在瑕疵而被撤销,进而影响其他主体的利益,如公司对外担保决议。为充分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法律明确规定,会议决议被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对于善意的认定标准,需要结合个案因素综合判断。


06、受损方的诉讼救济

股东会会议决议纠纷归属于“公司决议纠纷”案由项下。原告起诉的,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第三人。根据当前的司法解释,主张无效或不成立的,原告可以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方;主张撤销的,起诉时应当具有股东资格。根据规定,主张撤销的,需要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起诉,主张无效、不成立的,不受60日之限制。该类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供稿:北京一中院

编辑:黄新宇 汪希

文中均为化名 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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