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2025,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包括: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满足下面六个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候;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有三类:(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仍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会层面无法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则由监事会召集、主持;如果监事会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五、临时股东大会对股票的影响
若临时股东大会有利好消息宣布(比如:重组、回购等),那么会推动股票上涨,若上市公司只是例行公事,那么对股票没有太大影响。如果是利空消息,可能会导致股价的下跌。股票价格的影响原因包括对股票市场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不能从单一方面来看。所以,临时股东大会决策对股票价格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临时股东大会,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以决定临时出现需要股东表决的公司重大事宜。股票内在价值即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取决于预期股息收入和市场收益率。决定股票市场长期波动趋势的是内在价值,但现实生活中股票市场中短期的波动幅度往往会超过同一时期内价值的提高幅度。综上所述,临时股东大会对股票的影响不大,股票市场是一个自发形成正反馈过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六、召开股东会的条件
法律分析: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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