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的股权捐赠,是指持有一个公司股权的个人或公司,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权捐赠给受赠的第三人。此类股权捐赠,不以慈善目的为必要,因此对受赠的第三人并无特别的限制,该第三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狭义上的股权捐赠,是指为了慈善目的的股权捐赠,即持有一个公司股权的个人或公司,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捐赠给合格的受赠人。根据税法,此类捐赠往往构成所得税税前扣除,或称慈善抵扣。合格的受赠人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例如基金会或慈善组织,但是通常将政府排除在外,理由是政府不能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
一是股权的“转让”,即股权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转移。该转移并非仅仅是指股权名义上的转移,而必须考察交易的最终后果。如果名义上捐赠人已向受赠人转移股权的所有权,但是实际上该股权仍然控制在捐赠人手中(例如,受赠人为了捐赠人的利益而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那么不能视为股权已经转让,股权捐赠没有完成。同理,如果捐赠人并未转移股权的所有权,而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或者为了受赠人的债权人的利益而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那么不能视为股权捐赠已经完成,因为质押产生了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股权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最终不会发生转移。
二是“对价”的获取。传统的观点是,捐赠具有无偿性;买卖和捐赠的区别在于前者有对价而后者无对价。捐赠中的对价可作广、狭解释。广义上的对价,是指捐赠人因捐赠而获得的一切权益(无论是否来源于受赠人),最明显的例子是捐赠人可以享受慈善抵扣。狭义上的对价,是指直接来源于受赠人的金钱权益。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家观点都坚持捐赠的无偿性,但是美国法的“交换条件”规则却突破了该特征,即捐赠人在捐赠时可以从受赠人处取得对价,只要该对价的数额低于捐赠物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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