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保证留置的区别
质押、保证、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方面。
-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是以自身的信誉和全部财产为债务人作担保。
-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担保物方面。
- 质押的担保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或权利。
- 保证不需要特定的担保物,主要依靠保证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
- 留置的担保物是债权人基于合同约定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3. 主体关系方面。
- 质押涉及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债权人)。
- 保证涉及保证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三方关系。
- 留置涉及留置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保证与留置的区别
保证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性质方面
1. 保证属于人的担保。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一种信用担保。保证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 留置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若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二)成立条件
1. 保证基于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范围等内容。
2. 留置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三)担保的实现方式
1. 保证的实现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 留置权的实现是债权人在宽限期届满后,可以就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区别
抵押、质押、留置和保证的区别如下:
(一)抵押
1. 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 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部分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等。
3. 权利行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
1. 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 质物:动产或者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
3. 权利行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
1. 概念: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留置物:只能是动产,并且基于特定合同关系合法占有。
(四)保证
1. 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信用担保责任,而不是以特定财产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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